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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河林业局绿化管理办法
2014-01-22
 

沾河林业局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环境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凸显生态功能,美化环境,根据二0一三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要求,针对我局进入冬季移植及绿化管护期,局址树木多,而管护责任不协调,破坏树木情况较多,惩处力度不够,造成一些损失的实际情况,本着要立足“植管并重、分工明确、快速查处、保证效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森工总局和松花江林管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沾河林业局局址及山上各场(所)。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权限

第三条  沾河林业局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局的绿化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检查等。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全局绿化树的日常巡护、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市政环卫局、社区负责全局街道、小区绿化树木的监查和居民教育;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生的教育等(详细职责见附表1)。

第四条  沾河林业局绿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任:毕雪峰   

副主任:黄志学  鲁明峰  柴金山

  员:王    宣兆贵 丁兆文 赵 强 郝忠勋 

    潘增喜 刘兴军 何懋琦  倪永斌 范晓鹏

    吴 波 徐密辉 曹国民 李景山

沾河林业局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 成员:王团结、辛振兴、刘佩娟、王琦。

局址主要街道沿街绿化树木实行划区明责管理,局领导包片,对所分管的片区进行强化管理(详细见附件3

第三章   管理区域划分

第五条 管护区划分

各社区承担管辖区内管护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宣传单、宣传标语发放到每一个商户、居民手中并讲解绿化树木花草保护的重要性。以教育为主、打击为辅,要不断提高各单位、商户保护意识,并在绿化办、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办的协助下完成管护任务。管护责任人真正负起责任,履行管护责任(公共区域由园林绿化处负责,单位庭院由本单位负责)。       

1、绿化办作为林业局绿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分区分项年度台帐,每月定期进行管护联合检查,每月月末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交林业局,列出成效,对出现问题的责任划分,提出整改措施,并建立年度管护记录。分别对每株绿化树建立绿化树木档案,详细记录该树的栽植、成活、管护等情况。

绿化管护分生理管护与人为管护,生理管护由绿化办和园林绿化处共同完成,以“谁栽谁管”为原则。人为管护由绿化办统筹全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环卫局、环境办、社区、园林绿化处共同协调完成绿化管护任务,绿化管护各环节各有一个主管部门负责(详情见附件1管理职责表)。

2、局址绿化树木分为三个管护区,以三个社区为管护主体,实行落实到人包干管护。雷锋社区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绿地、树木的管护,重点为红旗大街和迎宾路道路两侧的树木;红旗社区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绿地、树木的管护,重点为主干道路两侧树木;北岗社区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绿地、树木的管护,重点为中兴路及辖区主干道路两侧的树木。

第六条 社区管护责任

1、各社区党政领导为本管护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各管理部门协调处理有关绿化树木保护和管理事宜。

2、各社区要接受绿化办对绿化树木管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管理。

3、各社区要把管护地段的每一株绿化树木落实到责任单位、辖区商户或责任人,绿化委员会成员要协助此项工作的开展。

4、各社区要建立管护巡查记录,绿化办、环境办每月检查一次,管理人员每月巡查不得少于十次,并要做好记录,每少一次由社区罚款50元。

5、社区管护人员责任区如出现人为损坏绿化树木未及时发现或未报警,造成执法部门无法查处的,每棵树对管护人员罚款500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收缴并上交林业局财政专项存储。

6、各社区负责划分明确对绿化树木的管护单位、商户并明确责任人,社区管护人员要经常与管护单位、商户责任人告知责任和义务。

7、社区管护人员负责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社区、绿化办反映,对管护单位、商户责任人经告知三次以上不履行管护责任的行为,管护人要向执法部门报告或报警,由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罚。

8、各社区管护人要负责发现和制止损坏绿化树木行为,要第一时间报给绿化办负责人,由绿化办负责指挥责任部门做好管护和案件查处。

第七条 园林绿化处要以局址绿化管护为主,承担管护区四季管护责任,常规性的绿化树维护要及时组织落实,发现损伤事件时第一时间核查现场,按规定处罚,处罚不能进行时,上报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治安大队,建立损坏树木卷宗,一追到底。园林绿化处要安排人员日常巡护,建立各区巡护队,建立巡护记录,配合绿化办与社区管护。

第八条 市政环卫局在保证各区域环境卫生的同时,还要对所管辖区域的绿化树木、花草等绿化设施进行监管,发现树木倾斜、死亡时,及时上报绿化部门。发现人为破坏时要马上制止,如当事人不听劝告,要及时上报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林业局结合全局规划和资金情况,逐步完善局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全息监控,与公安局联网,发现有蓄意破坏、毁损树木的行为,治安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立即采取行动,发现机动车辆撞伤、刮伤树木的行为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交警队、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1、每年十二月份,绿化办要总结全局大树移植与绿化管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并提出下年管理措施。

2、各绿化施工部门不仅要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还要保证三年内100%的成活率,做到“谁栽植谁保成活”。

3、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要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示及审批,如工程项目与绿化工程相冲突,开工前要与绿化部门现场勘查,并提出施工方案,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处理。

4、各单位、社区、学校要经常组织绿化保护宣传活动,要让绿化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从而达到全民绿化意识水平的提高。

5、广播电视局设绿化专访栏目,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及单位,林业局予以表彰奖励,对管护差的部门单位给予批评。对典型破坏事件广播电视局要跟踪报道,予以曝光。

6、局址绿化管理情况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中,由宣传部、绿化办、环境办共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出现问题及管护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7、出现违规行为,管护人加以制止无效,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公安部门介入调查,破坏树木属实,对破坏人处以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

8、对人为破坏导致死亡的树木,按照“谁破坏谁栽植”的原则,责任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补栽任务,并交纳树木成本三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不包括树木成本费和人工费(处罚金额详见附件4)。一些珍贵树种树木和山上移植的大树,责任人没有能力和技术完成栽植的,由绿化办组织人员完成补植,补植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破坏树木的责任人承担,并交纳罚款(处罚金额详见附件4)。

第十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沾河林业局每一位公民对发现破坏绿化树木行为,都有权对其进行举报,经绿化办、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核实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破坏树木较轻的行为进行举报,林业局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严重破坏树木的行为奖励金额为罚款总额50%-100%,处罚单位要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罚款标准见附件4

林业局绿化委员会   举报电话:6350363  13804836330

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 报警电话:6365110  13694562666

综合行政执法局     举报电话:6351159  15645746969

社    区   举报电话:13251562655

      13149563888 

13009939921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社区、市政环卫局等单位要加大对破坏树木的打击力度,发现有人为毁损树木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各社区与街道两侧的个体业主、小区内的居民签订绿化树木管护责任书,做到每株树木都有人管,落实到人头,形成全民共管绿化建设的态势。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树木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   以任何方式占用绿地的行为;

(二)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或竖立晾衣架;

(三)   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物堆料;

(四)   向绿化带内倒脏水、垃圾、积雪;

(五)   践踏草坪、攀登树木、折树枝、掐花、摘果、剥皮挖根;

(六)   在树木上钉钉、刻字、栓牲畜、拉绳、晒物、挂招牌、就树搭棚、架设线路;

(七)   在绿化带内放养禽、畜、宠物等;

(八)   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和损坏绿化设施的。

(九)   建设施工导致树木、花草等绿化设施损坏的。

(十)   交通事故导致树木、花草等绿化设施损坏的。

(十一)人为恶意破坏的。

第十三条 对一般性破坏行为,主要以教育为主,罚款为辅。对重大破坏行为的,要严查严办,对典型事件,广播电视局加以曝光和跟踪报道。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八)项规定的,发现一次,对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以相应价值3倍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九)、(十)项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第八项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一项规定的,对恶意破坏绿化植被、设施的行为,包括剥树皮,砍树枝、截树头、折花枝、践踏草坪、毁坏花坛雕塑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使绿化树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第八项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门前绿化不履行“三包”(包成活、包监督、包管护)义务的个体经商户(包括业主、房主),交由执法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执行,态度恶劣、消极对抗的,建议林业局与工商等部门联系,吊销其营业执照,停业整顿,与林业局达成共识方可正常营业。

第十七条 凡不经绿化委员会审批,乱砍滥伐、盗伐绿化树的,除令其用同龄同树种补植外,按每株3倍的价值进行赔偿,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各家各户的家畜一律圈养,具一定规模的由林场所、社区指定区域由专人管理放牧。如发现牲畜破坏绿化植被、绿化设施、两线绿化树的,由饲养主负责赔偿,并处以每株或每平米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各社区要把所承包绿化区域的每一株树落实到人头,向绿化办提供该包保管护人的登记表,绿化办在各单位承包管护区设置管护标示牌。

第二十一条 各社区要经常对管护区域进行巡视,如发现树木倾斜、损坏、死亡等情况,登记到管护记录中,及时上报绿化办。林业局包保领导每月巡查,绿化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

第二十二条 绿化办要及时协调该管护单位、部门或管护人,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管护责任单位与绿化办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区分责任,处理好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积极参与绿化工作,认真抓好本单位庭院绿化区域的巡护管护任务,保证树木成活率。在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时,严禁挤占、破坏附近的绿地、绿化树、绿化设施。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修建房屋及其它建筑时必须报请绿化委员会审批,不审批的不准施工。不得随意占用绿地和砍伐绿化树木,因各类工程施工破坏绿化树和绿地的,执法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破坏树木的打击力度,发现有人为毁损树木的行为要依法办事、严管严罚。

第二十五条 山上各林场所的庭院绿化及进出场区2公里内的绿化树木要加强管理,设立标志牌,由专人负责管护。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二0一三年发布的《沾河林业局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沾河林业局绿化办负责解释,如与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法规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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