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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流程
2011-11-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流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章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2、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4、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发展规划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5、受林业局委托,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7、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8、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生产;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基本工作程序:

1)监察准备,即对被监察对象和任务进行初步调查了解;

2)调查了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3)调查作业现场;

4)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下达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行政执法通知书。

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启动《林业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林业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在林业局统一领导下,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积极响应,开展救援,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依照《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林业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3、督促、检查、指导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伐区木材生产、贮木加工、木材加工等重点行业或领域,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预案的制定以及预案的定期演练等情况;

4、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就近与区域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5、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主要成员单位,依照林业局《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区域的实际,制定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检查程序

  (一)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

  (二)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三)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

  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分别出具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

  1、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

监察指令书应当写明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存在的其他安全问题等。

  2、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进行处罚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等。

(四)对责令改正的内容,到期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经复查,对责令改正的内容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中应明确记录未改正的具体内容,并对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或陈述笔录。

(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一)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询问有关证人或相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相关笔录。

  (三)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

  写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报请局领导审批。

  (四)事前告知

  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以上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并在实施处罚前三天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五)听证告知

  作出下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并在实施处罚前三天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六)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听证。

  (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注明收到日期)。

  (八)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天。

  (九)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核批准结案。

  四、听证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按规定在收到安监局送达的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二)通知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组成

  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局领导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四)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五)举行听证会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六)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局领导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1、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得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局安监局和主管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于1小时内向局安监局和主管部门报告;局安监局和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本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检察院,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人等。

4、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轻伤事故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于30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上报局安监局;

2)、重伤事故由林业局组织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公安局、工会、检察院及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于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批复;

3)、一般伤亡生产安全事故上报森工总局安监局调查处理;

4)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5、事故处理应当明确事故性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对事故单位、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应当依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别按照国家、省、森工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职工工伤管理工作:

1、工伤认定材料的申报:

1)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后,填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一式六份)、《工伤认定申请书》(一试两份),并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例复印件、事故详细经过证明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明等;

2)重伤事故由林业局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完成后,填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一式六份)、《工伤认定申请书》(一试两份),并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例复印件、事故详细经过证明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明等,形成综合材料。

3)一般伤亡事故由森工总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调查处理,林业局安监局和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完毕后形成卷宗归档。

4)历史遗留的工伤问题,由信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用书面材料移交安监局办理。

2、工伤认定的审查:

局安监局在做好接待受理、材料审查等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基层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形成综合材料送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森工总局申报工伤认定。

安监局将受理的工伤认定材料审查后,同总局工伤认定的批复材料等一并整理立卷存档。

七、文档管理工作:

1、做好文件及各种档案的保管工作,定期进行整理;

2、做好所有文档的收集工作,力求保存文档原件,不得遗漏,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建立文档借阅登记制度,爱护文档,及时归还,借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

八、行政许可工作:

(一)行政审批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政策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二)资格条件和必备手续: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②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③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④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⑤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评估审查书》一式2份;

③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

(三)办理的程序和流程:

①材料齐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查→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发证

②材料不齐的: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查→指导申请人做好材料补充工作→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发证

③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查→不予受理

(四)服务的标准

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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