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便于公众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了解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森工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森工系统各林管局、林业局、总局机关各有关局处和直属单位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森工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用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布,或者通过报纸、电视、公告等形式公开。
第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或姓名、许可事项、有效区域、有效期限、批准日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森工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公众均有权查阅、复制或摘录。
第八条 森工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及是否复制或摘录,记录材料应归档保存。
第九条 森工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或者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行统计制度。森工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季度上旬,把上季度的行政许可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公开,并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