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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面通局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约谈制度
2018-09-30

(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控八面通局秸秆露天焚烧,保护大气环境及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落实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八面通局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约谈三级网格相关主要负责人试用本制度

第三条(约谈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环保约谈:

(一)未建立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二)按照职责分工,相关督导部门不按规定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未建立网格责任单位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制的;

(四)未建立网格责任单位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的,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年度综合利用率提高不明显的或进展缓慢的;

(六)未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纳入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的;

(七)对上级网格责任单位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八)网格责任单位推进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力,贻误春耕生产的;

(九)发生秸杆露天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期间(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发生秸秆露天焚烧,出现第一个火点的;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或重大活动时期,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

(十一)对于露天焚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二)需要启动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的组织)

约谈由“八面通局禁止秸杆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八面通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

邀请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的,应当就约谈的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与相关部门沟通。

第五条(约谈通知)

约谈应当制作约谈通知书,以八面通局文件形式作出,并于约谈前5个工作日送达被约谈方。

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临时约谈,临时约谈可以提前1天以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被约谈方。

约谈通知内容应当包含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约谈人员等事项。

第六条(约谈参加人员)

结合林区实际,约谈由八面通局党政负责人或“八面通局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也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共同实施约谈的部门,由相关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参加约谈。

被通知约谈的基层单位三级网格主要负责人作为被约谈对象参加约谈。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约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关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

第七条(约谈程序及内容)

约谈以告诚谈话的方式进行,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约谈主持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三)约谈方或共同约谈方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约谈的内容应当围绕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履责情况展开

第八条(约谈信息公开)

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并可录音录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情况应当公开;必要时,可以邀请媒体等参加约谈过程并予以媒体曝光。

第九条(约谈措施的落实)

被约谈方应当积极落实约谈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约谈方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未按规定落实整改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约谈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基层林场(所)、街道办及其负责人的环境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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