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文件
柴林防[200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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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柴河林业局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柴河林业局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森防 管理规定 通知
抄 报:牡林管局森防指、海林市森防指
抄 送:本局纪委、法制办、安全科、林政科,王局长,万贵副局长
共印60份
柴河林业局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第541号新《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间,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二、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设立森防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施业区森林防火工作。
三、凡在本施业区管护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在本施业区开办的工矿企业、大小电站、旅游景点、电力、电信,必须办理作业手续,并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建立防火责任制,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要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
六、凡在林区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工矿企业、电站、旅游景点,必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必须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森林防火关键时期,对森林防火重点部位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各种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七、森林防火期内,预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必须的居民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
森林高火险期内,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必须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指挥部及当地森防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八、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要立即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相应扑救措施,消灭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林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和指挥,积极投入到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当中。
九、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林区内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工矿企业、电站、电信、旅游景点和其它各行各业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整改,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一、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或室外吸烟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二、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内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工矿企业、电信、电站、旅游景点和其它施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十四、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责令责任人或单位补种树木。
十五、本管理规定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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