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柴河林区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安装、改装、检定(校准)、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林业辖区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