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辖区内
大型游乐设施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林业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游客的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林业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游乐设施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以经营为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每秒2米,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 主体责任。以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单位主体(以下统称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并对经营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条 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