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
柴林函财[2014] 14号
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期间
转型转岗人员工作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旅游经营期间转型转岗人员工作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
2014年5月27日
抄 送:机关各部室,局党政领导
旅游经营期间转型转岗人员工作待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局的旅游产业,如期实现旅游经营目标,达到产业转型、人员转岗、收入提升,调动从事旅游工作人员积极性的目的,本着“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享受待遇岗位、范围、标准
1、旅游经营期间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在岗人员,在九寨景区工作的,效能工资享受山上林场一类单位的标准;在非山上景区从事旅游工作的旅游公司人员,效能工资享受山下基层(生产)一类单位的标准。
2、旅游经营期间在九寨景区从事旅游经营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共经营服务人员、各景点集体经营人员、局派驻管理人员享受就餐、住宿免费待遇。日每人就餐标准15.00元,公共经营服务人员和局派驻相关管理人员的费用由旅游公司支付,进入旅游公司成本;经营单位自用人员伙食费由经营单位自行按标准搭配,列入经营成本,家在当地居住的按出勤天数伙食费每天(午餐)补贴5.00元。
3、旅游经营期间在九寨景区从事旅游经营的在岗工作人员(不含外聘临时工和宏声、二道、卫星林场人员),享受住勤(岗位)补贴待遇。享受范围包括公共经营服务人员、各景点集体经营人员、局派驻管理人员,享受标准最高每天补贴20.00元。享受补贴人员要按岗位、劳动强度分三个等级,一等每天补贴20.00元,二等每天补贴15.00元,三等每天补贴10.00元。
4、旅游公司要建立旅游从业人员档案,九寨景区各经营单位严格按《2014年九寨景区各经营单位人员配备表》核定岗位编制,安排人员,不得超编。公共经营服务人员、局派驻管理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考勤,旅游公司负责日常监督,按实际出勤天数上报旅游公司月份考勤表,由旅游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和补贴,列入旅游公司经营成本;各景点集体经营人员由本经营单位负责考勤,按实际出勤天数上报本单位月份考勤表,由本单位按月单列支付工资和补贴,列入本单位旅游经营项目成本。旅游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要公平公正,严格按岗位、劳动强度分出等级,但月份补贴支出按实际出勤不得超过平均标准(15.00元/日)的总额度。
5、旅游经营期间,教育单位、部门从事旅游导游、讲解员工作的人员,原工资不变,另行按实际出勤享受日补助工资50.00元。由旅游公司负责统计、核实并支付补贴,列入旅游公司经营成本。
6、林业局工作人员到九寨景区执行公务,当日返回的不享受补贴待遇。
7、旅游公司、各经营单位在旅游经营期间,凡从事旅游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补贴,必须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转岗旅游经营期间待遇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于林春
常务副组长:于文峰 副组长:王福祥 苏立军 康丽丽 王义春 刘忠良 刘国兴
成员单位:纪委 企管办 财务科 旅游公司
景点及各项目经营单位
三、考核办法和要求
1、转型转岗特殊岗位人员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景区为家,以旅游兴局为己任,全身心投入到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
2、严格遵守柴河林业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及旅游景区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岗着装和挂牌,不许随意脱离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事宜。
3、严格遵守“柴河林业局作风行为规范‘五要十不准’规定”。
4、严格遵守“旅游景区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五十七条内容。
5、严格遵守“柴河林业局旅游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6、旅游公司、各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从事旅游经营人员特别是转型转岗特殊岗位人员,严格考勤、严加管理。景区管委会要对其严格考核,对弄虚作假、虚报多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受益人扣回不应享受的补贴并追加三倍罚款,对作假单位责任领导免职。月末住勤补贴、补助工资报企管办审核无误后,方可计算工资。
7、林业局将在旅游经营期间根据九寨景区从事旅游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作为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重要条件,对表现好的优先录用;对工作表现不好,松、散、懒,消极怠工,对待游客态度恶劣,对待工作不负责任,对待环境不加保护,对待公物不予爱护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对违规、违纪甚至违法人员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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