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二○一七年林木种子管护采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林场:
现将《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二○一七年林木种子管护采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二○一七年林木种子管护采收
工作方案
2、2017年下运红松种子任务
黑龙江省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2017年8月18日
抄 送:营林科、资源科、林政科、专员办、综合稽查队,于局长、
忠成、义春、双革副局长、林机厂国兴厂长
已 发:公安局、饮品公司
附件:
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二○一七年
林木种子管护采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林木种子的管理,规范柴河林区正常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完成收购上交和生产所需林木种子的任务,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严厉惩处抢采掠青、毁坏母树、无证生产、无证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人员,保护广大承包者的合法利益,依法治种,依法兴种,为林业生产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林木种子。
二、工作要求
各林场要建立相应的林木种子管护机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明确分工,包点负责,全面掌握各承包户红松种子采收的数量,依法依规保护林木种子资源,深入细致地做好林木种子看护、采集、收购的各项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红松种子结实量少,林场疏于管理或不予管理的现象。对红松和红皮云杉、樟子松、水曲柳采种林公共管护的林班,林场要设专人管护、采收,对偷采者除没收种子外,按盗窃罪处罚。营林、公安、林政、资源等部门要全力配合,联合行动,严厉打击抢采掠青、破坏母树和非法收购、无证经营或运输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交局林木种子采收领导小组处理。
三、种源管护
在种子未达到生理成熟以前,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护林人员会同管护承包人共同看护种源,严禁抢采掠青、毁坏母树。对违反规定的依据《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采种行外,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林木种子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林木种子生产管理
(一)林木种子采收期:经过对林木种子生长情况调查和种子生理成熟时间预测:确定红松、红皮云杉采收起始期为9月10日,樟子松为9月15日,水曲柳为9月20日。
(二)林木种子生产:承包红松采种林的承包人,在9月10日起对承包的红松采种林组织采种。拟采集其它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持林场介绍信,到国林局林木种子站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在规定的区域(林场)内,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进行采集。
五、林木种子经营管理
(一)依据《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和省森工总局红松种子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进入柴河林区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国林局完成生产用种收购任务后,进行收购。
(二)进入柴河林区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先由收购地林场开具介绍信,经主管局长审批,并上交10,000.00元依法经营、运输红松种子保证金,签订收购红松种子协议书后,由林木种子站开具《林木种子代收证》,按代收证上注明的收购地点及区域、数量进行收购。收购前必须到当地林场、驻场监督员、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三)饮品公司收购生产所需用种,由饮品公司开具介绍信,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到种子站办理《林木种子代收证》,持证组织收购。
(四)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六、林木种子运输管理
(一)红松种子运输管理
拟下运红松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含承包户),由收购人或承包户本人持产区单位(林场)介绍信,经主管副局长签批后,到林木种子站办理《林木种子运输证明》和《植物检疫证》,持证下运。
饮品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含承包户),办理下运手续同时,签订收购、运输红松种子协议书。其中:
1、依据《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采种林管理办法》和《柴河林业局红松采种林承包合同》规定,下运的红松种子,须上交任务种子。根据上级下达的我局上交红松种子任务数量和生产用种数量,综合预测2017年全局的红松种子结实量,确定调运人,按下运红松种子数量的10%,向国林局上交任务种子,任务种子由局林木种子站负责收购。
2、上交的任务种子,要达到上级规定标准,国林局按当时的市场价,现金支付种子款。
3、为保证调运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上交红松种子任务,调运人在办理林木种子运输手续的同时,需先按核定上交的红松种子任务数量和收购价格,向国林局上交完成红松种子任务保证金。逾期未上交红松种子任务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4、上交红松种子任务质量标准:含水量20%以下,净度98%以上,饱满度95%以上。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5、调运人同意由林木种子站代收上交红松种子任务的,按运输种子数量, 0.35元/斤向国林局支付上交代收红松种子任务的费用(差价款)。
6、代收红松种子任务费用(差价款),由局财务科收取。林木种子站依据局财务科缴费票据办理运输手续。
(二)下运的所有红松种子,须由局红松种子运输管理小组内2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派人押运,到建安公司大秤复检,确定实际调运红松种子数量。对超运的要补交红松种子任务或代收任务差价款,检斤费用由调运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运输证有效期为2日,因调运人原因过期未运的,运输证作废,保证金不予返还。
(四)运输证一式四联,营林科林木种子站、林场、检查站、检斤站各一联,其中营林科林木种子站一联作为运输凭证,其它三联作为核查依据。营林科、林场、检查站、检斤站要做好登记备案。
(五)跨场承包红松采种林的承包户,需要将种子运回居住地存放的,经种子产地和运往地林场共同协商同意后,承包户持两地林场介绍信,到林木种子站办理转运手续后持证运输,否则视为违法运输。国林局根据转运红松种子数量,相应增减两地林场任务量。严禁收购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跨施业区无证运输红松种子。
(六)红松以外其它林木种子经营管理。除胡桃楸种子由饮品公司收购,其它林木种子均由营林科林木种子站负责收购,作为生产用种调拨、贮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和调运。
(七)林场要认真核实调运红松种子人员的身份(承包户、收购人),并在开具的介绍信上详细注明,申请调运的种子数量要与实际下运的种子数量相符。
(八)运输种子时,国林局押运人员要及时通知林场,林场派人现场监装、记录,并在运输证上签批运输的数量。
(九)种子调运结束后由营林科(三站)、林政科、林场、检斤站对调运红松种子数量、时间进行核对汇总,签字上报国林局。
(十)依据《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输林木种子证件不全或货证不符的,扣押其所运输的林木种子,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没收林木种子,并处以种子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单位和个人处以运输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七、种子下运任务
(一)为强化责任,加强管护,根据预测的红松种子产量,确定全局下运红松种子任务为40万市斤(各林场下运任务量详见附表)。
(二)林木种子收购任务由营林科、饮品公司、林场共同完成,其中:林木种子站负责收购上缴管局和育苗生产用种;饮品公司负责收购饮品和加工用种。
八、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采收工作的领导,局成立林木种子采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组 长:于林春
副组长:杨忠成 王义春
成 员:张继军 宋培臣 关绍军 刘照有 单立国 郑文君
张 振
办公室设在营林科,电话:14704535533
九、奖惩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及交警队、农机站对违法经营和运输林木种子手续不全者,按规定予以扣押,交由局种子采收领导小组处理,扣押的林木种子,一律上交局种子站,验质验斤入库,局按照种子价值的30%,奖励执法扣押及举报人员。
(二)对偷拉私运的林木种子,在依法没收林木种子的同时,对种子产地的林场,按私运种子数量的0.5元/市斤给予罚款,并扣罚责任人当月效能工资,严重者追究林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禁无证经营收购红松种子,林场管护失查出现违法收购情况的,按违法收购红松种子数量0.5元/市斤给予林场罚款,并扣罚责任人当月效能工资,严重者追究林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私放或协助调运人违法经营运输林木种子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扣罚效能工资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效能工资,调离工作岗位待岗;严重违规者,扣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效能工资2000元,并免职或撤职,对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效能工资,下岗。
(五)办证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调运人身份,据实开具运输证明,出现办证错误的,扣部门效能工资,办证人员罚款500元;严重者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办证人员下岗。
(六)对经营管护突出的林场按其下运红松种子数量给予补贴,其中任务内下运的种子按0.05元/市斤给予补贴,超额下运部分的种子按0.1元/市斤给予补贴; 按上缴国林局财务科差价款总额的2%,奖励营林部门(三站)和相关单位及个人;参加押运种子的人员,国林局按其押运天数,每天补助20元。
(七)由于管护不利,造成种子流失,而未完成下运任务的林场,按未完成下运任务量,每市斤罚款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