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野生药材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
现在已经到了野生药材成熟的季节,个别林场出现了无证收购野生药材的违法行为,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精神,严厉打击无证收购及无证运输野生药材的违法行为,对野生药材资源的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有效遏制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柴河林业局野生药材采挖、收购、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在柴河林业辖区内收购野生药材的,必须持相关手续到柴河林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站办理《野生药材收购证》;运输野生药材的必须办理《野生药材运输证》。采挖野生药材必须到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站办理《采药证》。
2、各林场要从源头抓起,杜绝非法采挖、收购的情况发生。采挖野生药材必须到林场资源管理员处进行备案登记。
收购野生药材须执《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到所在林场资源管理员处办理备案登记,接受林场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收购网点。
3、对未取得《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或《野生药材运输证明》,违法收购或者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由国林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按照《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规定,没收其违法收购或者运输的野生药材,并处野生药材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取得《采药证》采挖野生药材的,按规定没收其违法采挖的野生药材。
4、各林场、公安局森侦大队、派出所、林政科、林政检查站、综合稽查队要密切配合,发挥入场检查及道路稽查的作用,在职责范围内严厉打击无证收购及运输野生药材等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留、没收其野生药材,并移交柴河林业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按有关规定变价处理。
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