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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林林业局绿化管理办法
2009-1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化活动,加快我局造林绿化步伐,加速林业局生态园林建设,加强义务植树绿化的经营管理,根据《森林法》和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及《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海林林业局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权限
 
第三条  大海林林业局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局的绿化工作。对绿化规划、指导、监督、检查等具体业务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绿化办),办公室设在大海林林业局营林处。
第四条  大海林林业局绿化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  任: 闵  俊  张德安
      副主任:王  平  王振廷  杨德振                                                                  
委   员:刘运生  李  石  白国林  张效林   徐金玉    林治安     田秀芬  白其祥  张立君   腾云天   杨喜辉   徐  辉   仲伟良   张兴斌
下设办公室:
主  任:李  石
副主任:王洪亮  杨喜辉
工作人员:冯冠斌 王  涛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基层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积极发展绿化事业,大力宣传绿化建设的重要性,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把建设生态林业局、生态林场(所)这项工作顺利开展下去。制定局、场址绿化规划、实施方案、施工图等,一式两份,报局绿化办一份。并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厂(场)区庭院的绿化建设,使绿化率达到100%,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负责自己门前的绿化,包括植树、栽篱、种花、种草等,实行三包,即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在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时,严禁挤占、破坏附近的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等。
第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修建房屋及其它建筑时必须报请绿化委员会审批,不得随意占用绿地和砍伐树木。
第八条  绿化树木需采伐、更替时,必须报请绿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但必须交纳补偿费,每株100~200元。
第九条  大海林林业局绿化办负责局各条主道、巷道及除“三包”外的公共绿地的管护,毁坏绿化设施及树木案件的处理。全局各基层单位和部门负责本场区、庭院绿化成果的管护和管理。
第十条  坚持乔、灌、花、草相结合,针叶、阔叶结合,落叶与常绿相结合,高低搭配,突出特色的原则。不搞一个模式建设,绿化树以乡土树种为主,总体搭配要协调、美观,疏密得当。
第十一条  大海林林业局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植树和保护绿化设施和绿化植被的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每年植树10株以上。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绿化是指大海林林业局所辖的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按林业局计划和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发动广大职工群众义务献工,企业提供造林地块、调查设计资料和造林苗木所开展的一项全民义务植树绿化活动。
第十三条  义务造林纳入林业局当年造林的指导性计划之内,林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绿化实行林业局、林场(所)二级管理。义务植树绿化的义务劳动包括整地、植苗、幼林抚育和四旁绿化,其余纳入常规林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鼓励职工进行民有绿化。营造绿化树种不限,到绿化办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免费提供苗木,由林业局提供无偿技术指导,经林业局验收合格后,支付营造者的劳动工资。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没有绿化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不进行绿化建设的,取消绿化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绿化覆盖率达不到40%,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绿化承包责任状的单位,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单位,每年处以100~200元罚款,并取消绿化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十八条  凡不经绿化委员会审批,乱砍滥伐、盗伐绿化树木的,除砍1栽3外,每株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  对故意破坏绿化植被、设施的行为,包括剥树皮、砍树枝、截树头、折花枝、践踏草坪、毁坏花坛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罚款,使绿化树木死亡的,每株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  各家各户的家畜不具规模的一律圈养,具有规模的由林场(所)指定区域由专人管理放牧。如发现牲畜破坏绿化植被、绿化设施、四旁绿化树木的,由施养主负责赔偿,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各基层单位移植的绿化树(乔灌木),由于管护不善造成死亡的,每死一株,按所移植树木全部费用的5倍罚款,并且该单位要死一补三进行补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取消评比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乱砍滥伐、盗伐绿化树木、故意破坏绿化植被、设施的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海林林业局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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