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发[2017] 11号
中共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
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
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林场(所、景区):
为了贯彻落实5月3日全省水利系统推进河长制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将《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印发给你们,请各林场(所、景区)认真贯彻执行,并参照《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于5月31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516949775@qq.com)。
特此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大 海 林 林 业 局
2017年5月11日
抄报:省森工总局水利局
抄送: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中共大海林林业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印发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精神,建立健全河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大海林林业地区河流生态安全,保障水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局河流(水库)实际,林业局决定对大海林林业地区所有河流(水库)实施河长制。现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落实河长制为抓手,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利”的河流管理保护长效机制,为加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快我局林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大美森工,提供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共同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流保护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河流现状调查,找准存在的问题及症结,坚持因地制宜,实行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有计划、分阶段开展综合整治,切实治理好、管护好、利用好海浪河流域河流资源。
——坚持严格考核。加强监督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流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流的良好氛围。
——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处理好河流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流休养生息、维护河流生态功能。
——坚持人水和谐。围绕推进我局林区生态文明建设,狠抓、抓好河长制落实,着力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家园。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对我局林区内重点河流(水库)实行“一河一策”、“一库一策”;对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河湖名录》明确各区域河长;对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由林业局进行普查,并逐级逐河逐段确立河长;建立横向覆盖到施业区内所有河流(水库),纵向涵盖林业局所属18个林场(所、景区)的河流(水库)长效管护体系,实现全覆盖、无空挡。
——到2017年底,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林业局及各林场(所、景区)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组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在林业局范围内建立林业局、林场(所、景区)“二级河长制”组织体系。
——到2018年6月,全面建立“河长制”,全面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强化行业部门职能监管,组织开展河流(水库)环境综合治理,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进一步改善,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河道生态环境进一步改观。2018年8月至9月,由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工作考核验收。
——到2020年底,通过实施河长制,林业局区域内海浪河段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基本达到II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I类或优于II类比例高于97%,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得到保障,水环境质量得以进一步改善,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
四、组织体系
(一)成立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马椿平任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业局副局长沈广义、林业局总工程师王东海任副组长,全面领导林业局推行河长制工作。根据河长制工作需要,确定18个局机关(科、部门)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科员为联络人。各成员单位构成及职能如下:
1、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林业局河长确定的河长制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2、林业局党委组织部掌握林业局有关主管部门对林场(所、景区)河长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林业局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流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4、林业局人事局负责林业局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5、林业局项目办、计划科负责规划确定重大河流保护项目和建设布局,组织河流保护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并按权限审批。
6、林业局林产工业科参与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流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7、林业局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流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8、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负责对应全局河长制体系,配置林业局、林场(所、景区)二级“河道警长”,实现“河道警长”与各级“河长”配套,通过“警长制”服务保障河流管护工作顺利开展。
9、林业局财务科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协调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10、林业局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严格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局林区地表水水质监测。
11、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局址建成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局址社区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12、林业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公路污染源对河流水体的影响。
13、林业局多种经营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不含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负责加强水库养殖管理。
14、林业局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功能区水质和跨界河流断面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流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涉河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林业局水域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15、林业局卫生局负责城乡生活饮用水的监督和监测工作。
16、林业局审计科负责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内容审计。
17、林业局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流保护管理。
18、林业局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河长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并做好各项制度的审查工作。
林业局局机关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河长制”实施。
(二)建立林业局、林场(所、景区)二级“河长”组织体系
依据我局海浪河实际情况,设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林业局、林场(所、景区)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双河长制”,覆盖林业局范围内的所有河流及水库。
1.各级“河长”设置。遵循“流域和区域相结合、党政齐抓共管、逐级逐条逐段、不留空白全覆盖”原则,设置林业局、林场(所、景区)二级“河长”组织体系。
(1)林业局河长由林业局党委、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林业局级河长由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2)林场(所、景区)级河长由各林场(所、景区)党支部、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
2.各级河长的职能。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辖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
(1)林业局河长负责具体实施本施业区域内的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林业局级河长、林场(所、景区)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2)林场(所、景区)级河长负责具体实施林场(所、景区)范围内的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河长办”设置、构成及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省河长制办公室要求,林业局成立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经林业局党委研究,决定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林业局水务局(同时承担总局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主持工作)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林业局办公室、水务局、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局、资源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多种经营局、营林处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职能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林业局河长具体工作由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办公室设在水务局;林场(所、景区)级河长具体工作由林场(所、景区)和党支部负责组织落实。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林业局各科室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严格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监督,科学确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纳污总量,严格控制入河流排污总量,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二)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流管理范围,加强河道治理。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流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流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自然保护区,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开展工业污水污染治理,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区域,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加强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林区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流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林场(所、景区)水环境,推进美丽林场(所、景区)建设。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流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流、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湿,恢复河流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流健康评估,加大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流生态环境。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蓄积量。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流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成,开展河流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加快林区水环境整治,实施林场(所、景区)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林场(所、景区)和绿色小康林场(所、景区)创建活动。
(六)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流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建立河流监管和日常巡查制度,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实行河流动态长效 监管,对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推行上级直接执法和交叉执法。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统筹水务局、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局、多种经营局、交通运输局等涉及河流保护部门,着力开展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林业局党委和行政主管单位要将河流保护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部署,全力推进落实。要建立党政同责的河长制责任体系,林业局级及以下各级河长都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对辖区内河流保护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林场(所、景区)要科学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督导推进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河流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林业局党委、行政主管单位督查部门要把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日常督查和重点督办,确保完成森工实施河长制工作目标任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
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流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三)严格考核问责。要围绕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考核问
责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流管理与保护河长制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林业局级河长负责组织对林场(所、景区)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流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落实经费保障。林业局党委和行政主管单位要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流保护管理投入机制,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统筹安排落实河长制所需经费,支持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流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执法监管、新闻宣传等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不断加大局址、林场(所、景区)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流环境治理与保护。
(五)加强河流立法。严格执行《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涉河违法案件。加强涉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完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河流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强化依法治水,组织开展河流专项执法活动,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大培训力度。围绕全面落实好河长制工作,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科学编写培训教材,有计划、有重点、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对林业局各级河长、河长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普及河长制政策规定和专业知识,切实提高林业局各级河长和河长办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为全面组织好、落实好河长制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
(七)强化宣传引导。林业局党委和行政主管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根据工作节点要求,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特别是要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海浪河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关注海浪河、保护海浪河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流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流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河流及河段,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和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和加速河流生态环境整治。及时曝光各类河流违规设障、污水乱排等涉水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惩处,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各林场(所、景区)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林业局党委、林业局河长办。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
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行落实河长制工作,根据《中共大海林林业局委员会、大海林林业局关于成立林业局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林发[2017]9号)和《中共大海林林业局委员会、大海林林业局关于设立大海林林业局河长、林业局级河长、林场(所、景区)级河长的通知》(大林发[2017]10号)要求,成立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现将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林业局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同时承担林业局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
二、组成人员
主 任:林业局水务局局长
副主任: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水务局副局长
林业局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局局长
资源林政局局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交通运输局局长
多种经营局局长
营林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