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制区调整,被划入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护建、改建。当公路建设需要时,由据区域的人民政府负责动迁安置。第二十九条: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建设。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
公路路政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都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执行。
修建跨越公路建筑设施:
一级公路3000元/平方米年;
二级公路2000元/平方米年;
三级公路(相当于专用公路干线、林业局局址内主要街道)1500元/平方米年;
四级(相当于专用公路支线)以下公路800元/平方米年。
埋设地下管线: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直径小于10厘米的,70元/延长米年,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直径小于10厘米的,40元/延长米年(每增加1厘米增收每延长米10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杆的,40元/根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