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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林林业局生产机电交通局行政执法工作
2009-11-10
 

林业专用公路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
依    据
程    序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
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2、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进场;
5、主要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具已进场或落实;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按黑龙江省交通厅统一规定。
 
穿跨越专用公路修建设施、在专用公路用地范围内、专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的事宜
依    据
程    序
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制区调整,被划入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护建、改建。当公路建设需要时,由据区域的人民政府负责动迁安置。第二十九条: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建设。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公路路政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都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执行。
修建跨越公路建筑设施:
一级公路3000元/平方米年;
二级公路2000元/平方米年;
三级公路(相当于专用公路干线、林业局局址内主要街道)1500元/平方米年;
四级(相当于专用公路支线)以下公路800元/平方米年。
埋设地下管线: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直径小于10厘米的,70元/延长米年,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直径小于10厘米的,40元/延长米年(每增加1厘米增收每延长米10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杆的,40元/根年。
 
特殊情况危及专用公路安全的作业事宜
依    据
程    序
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各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提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按黑龙江省交通厅统一规定。
 
可能损害专用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
依    据
程    序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要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申请书包括以上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行驶路线及时间;
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4、补偿数额。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水泥路面、路肩每平方米250元;沥青路面、路肩每平方米130元;沙石路面、路肩每平方米25元;土路面、路肩每平方米15元;路缘石每块50元;试车磨损公路2吨以下(不含2吨)每次/辆15元,2-5吨(不含5吨)每次/辆20元,5-8吨(不含8吨)每次/辆30元,8吨以上(含8吨)每次/辆50元,特种车辆按实际发生计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大海林林业局生产机电交通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专用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事宜
依    据
程    序
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确需占用和挖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缴纳有关费用。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挖掘边沟每延长米60元;取土每立方米40元;采石(料)每立方米70元;占用、利用路面、路肩每平方米/天2元;占用、利用边沟、公路用地每平方米/天2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超过专用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专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依    据
程    序
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轴载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通过的车辆,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由总局交通局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在专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依    据
程    序
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标志的内容;
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4、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设置宣传等非公路标牌:单位/牌面积/年300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在专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依    据
程    序
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公路和专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平交道口,确需增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对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因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原审批的平交道口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限期达到标准。
在专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森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置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施工期限;
4、安全保障措施。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一级公路130元/平方米年;
二级公路100元/平方米年;
三级公路80元/平方米年;
四级公路30元/平方米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水路运输(服务、船舶管理业)许可证
依    据
程    序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黑龙江省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航务管理机构在接到申办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船舶管理业许可证。
总局交通局在接到申办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船舶管理业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签发水路运输各市地可证、船粕营业运输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可收取工本费。
 
船舶营业运输证
依    据
程    序
收费标准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长期或临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即总局交通局),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长期或临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签发水路运输各市地可证、船粕营业运输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可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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