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关于
下发《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关于
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关于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关于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2018年5月16日
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打印
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关于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自2018年4月16日,东林企【2018】54号《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关于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下发以来,根据各单位、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与建议,对原《规定》特如下补充。
一、5万元以下物资采购事项,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班子成员会议审议后决定;部门主导的采购事项,须经主导部门的分管战线领导审定、提报,经局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方可实施采购。采购事项完成后,相关文档报采购办存档备案。
二、需要5万---100万元之间的物资采购事项,由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报经组长签批,方可实施。超过30万元以上的采购事项完成后,相关文档由采购办搜集整理,上报总局备案。
三、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事项,由采购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初审后,提交管理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由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方可实施。相关材料上报总局存档备案。
本《补充规定》是《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关于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补充。两者具备同等约束效力。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