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解决林区部分未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解决林区部分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黑森函劳【2011】2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解决林区部分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印发《海林林业局非正规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总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解决林区部分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黑森函劳【2011】226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局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特制订《海林林业局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海林林业局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海林林业局非正规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总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解决林区部分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黑森函劳【2011】226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局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林区非正规就业人员参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情况复杂,要本着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原则,让参保人员充分了解政策,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参保,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部门的积极作用,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纳入森工林区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在森工林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各类所有制单位中,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劳动的各类非正规就业,2009年6月30日时已取得森工林区城镇户籍,现仍具有森工林区城镇户籍的人员;
2、未参加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相关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3、2009年6月30日时,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人员。
三、相关规定
1、1996年1月以后在森工林区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从从事非正规就业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但非正规就业人员缴费时的年龄不允许低于16周岁;
2、此项养老保险政策是根据森工实际一次性解决森工林区非正规就业人员至今未参保问题,政策有效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3、原横道综合厂、原林源木器厂非正规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由横道林场负责;
4、原山市综合厂非正规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由山市林场负责;
5、山下各单位非正规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工作步骤
林区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政策阶段(11月14日至11月16日)
这一阶段要大力宣传总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人员参保的政策规定,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统一部署此项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不落一人。
第二阶段:申请、初审阶段(11月17日至11月30日)
申请纳入非正规就业统筹范围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各单位接收拟纳入人员材料后,对其进行整理、甄别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册及材料上报复审。
第三阶段:审核、缴费、公示阶段 (12月1日至12月20日)
这一阶段主要是落实非正规就业具体人员,认真查阅非正规就业人员相关材料并完成档案整理,基层单位及时通知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将拟参保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名单在单位或街道、社区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等。
第四阶段:上报审批阶段 (12月21日至12月30日)
这一阶段是在完成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森工林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并公示后,将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总局。
五、组织领导
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局成立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雷加伟、包国臣
副 组 长:张浩然、朱宁州、沈广春、景万祥、宋志学
成 员:张兴林、陈晓春、孙树森、丁海峰、吕长胜、李波
工作人员:劳人局、社保局全体人员
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是一项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保持林区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求实的工作态度,把此项工作扎实稳妥、细致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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