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局字[2017]250号
关于印发《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林场级
河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林场:
现将《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林场级河长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林场级河长巡查制度
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
2017年11月24日
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封发
打字:张海波 校对:刘 凤
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林场级河长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河长工作体系,规范林场级河长巡查工作,促进林场级河长履职尽责,强化责任,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范围
林场级河长所负责的河湖。
二、巡查方式
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走访、查阅资料档案等方式进行巡查。
三、巡查频率
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巡查。
四、巡查内容
1、林场河长制相关工作的责任落实情况。
2、林场级河长制机构、人员、经费及考核等情况。
3、河湖管理范围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四乱”问题,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的违法犯罪现象,河湖水面、河堤岸线保洁情况,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情况,河堤岸线绿化、美化、亮化情况。
4、河湖水质和入河湖主要河道水质情况。
5、河湖治理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6、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巡查处置
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交办处理。
1、处置权限属于林业局总河长或林业局级河长,马上汇报进行处置。
2、处置权限属于林场或林业局相关部门,河长应第一时间落实有关林场责任人或部门进行查处。
3、若发现林场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对问题查处不力的,应第一时间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六、巡查记录
河长要做好每次巡查的记录工作,需要详细记录巡河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并把问题处置情况准确详细的记录在《河长工作手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