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劳字[2011]52号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鉴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劳动医务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患病职工必须参加本单位生产劳动,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到局劳资科参加病伤鉴定。新发生人员必须携本人疾病医疗病历、诊断书、X光片、CT片等有关医疗资料及本人在本单位患病前六个月的工资支付单原件,否则不予办理劳动医务鉴定。
四、病伤鉴定由鉴定专家组依据国家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给患病职工不同程度的医疗期。鉴定结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各单位要准确掌握患病职工医疗期的信息,及时通知医疗期终结和医疗期满的患病职工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六、劳动医务鉴定时间为每月十五日,如遇法定假日、休息日,时间顺延,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为保证劳动医务鉴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不法行为,一律取消病伤鉴定资格,单位通报处分。
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规范 职工 医疗期鉴定 通知
已 发:局有关领导,有关科室
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封发
打字:徐志晗 校对:苏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