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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春山违纪问题的审理报告
2017-12-28

关于林春山违纪问题的审理报告 

根据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移送的关于五十八经营副主任林春山在五十八林场盗伐案件中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 2017年5月26日对林春山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17年8月29日案件审理室受理了纪检监察室移送的林春山违纪案。现将案件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林春山,男,1965年7月出生,原籍河北省吴桥县,初中学历,1982年12月参加工作,2005年11月入党,现任海林林业局五十八经营林场副主任。

一、错误事实

经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林春山时任海林林业局五十八经营林场副主任,分管林政、资源工作。由于林春山没有按照规定检查、抽查、督促护林员的管护、巡护工作,致使海林林业局五十八经营林场43、45、30、36、16林班内国家二级保护树种水曲柳350株、紫椴50株、黄菠萝1株,共计401株。林春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17年8月3日对林春山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向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

二、处理意见

林春山作为五十八经营林场分管林政、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工作失职,履职不力,致使管护区内国家珍贵树木被非法采伐,国家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对盗伐案件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依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2017年海林林业局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拟给予林春山行政撤职处分。

 

 

海林林业局监察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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