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工教育行政职能及中小学属地移交协议
移 交 方: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住 址:海林市新华街96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全
接 收 方:海林市人民政府
住 址:海林市人民大街737号
法定代表人:高 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黑发〔2016〕36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办社会职能改革教育系统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9号)规定,经移交双方协商,就森工教育行政职能及中小学按属地原则移交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移交事项
(一)学校移交
移交方所属子弟小学、第一中学(完全中学)。
(二)人员移交
现有在校生4148名,在职教师348名,退休人员341名,企业编制教辅、工勤人员40人(名单附后)一并移交
(三)资产移交
截止2018年12月31日,移交学校的资产成建制无偿划转产权(明细附后),具体资产以双方清查核实数据为准,由双方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学校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一并移交,无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由移交方负责在三个月内办结后交付接收方。
(四)经费移交
截止2018年12月31日,移交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其他经费以及教育资助和校舍维修等教育专项资金核定列入经费移交基数(含森工总局及所属林业局安排的相关资金,明细附后)。
(五)社会保险关系移交
移交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相关政策按照黑政办规﹝2018﹞29号和牡政办发﹝2015﹞1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原系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移交属地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属地政策办理退休手续,视同缴费年限执行属地政策。随单位移交的离休人员,其医疗管理执行属地政策,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森工教育系统事业编制人员移交地方前,森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部门需完成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结算工作,事业编制人员要全部录入金保网上线经办。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向地方移交前,原单位和个人应补齐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要与职工个人签订补缴协议,拖欠参保人员的待遇由原系统解决。社保资金缺口计入改革成本,由中央、省、县市财政和企业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按省确定的意见执行。
(六)教育行政职能及教育教学工作移交
移交方承担的教育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移交,移交中涉及的档案资料、音像、文字材料、统计报表等文书资料一并移交。
二、移交方式
实行成建制移交。
三、移交基准日和移交期限
事业编制在职和退休教师移交以省编制管理平台登记的名单为准。企业编制教辅、工勤人员移交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由移交方按省教育厅、编委办、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森工企业编制教职工移交工作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18〕32号)规定标准,以正式文件形式确定具体名单。牡丹江林业公司24名退休教师移交由移交方以正式文件形式确定具体名单。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四、其它
(一)移交学校、人员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由移交方做为责任主体,相关学校配合解决。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议解决,必要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违背黑政办发〔2018〕29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移交方(盖章): 接收方(盖章):
代 表(签字): 代 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