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林口林区困难群众社会
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林口林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林口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2017年12月05日
林口林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
体系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4号)精神和《关于建立省森工总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森民[2017]151号)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救助综合效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据《黑龙江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森工林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主体,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贫困人口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困难职工救助、残疾人救助、临时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兜底保障所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保障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的同时,重点救助去产能贫困群体、困难转业志愿兵(士官)群体、困难残疾人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群体、贫困老年人群体、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确保各项附加优惠政策得到充分落实,体现救助资源分配的二次公平。
二、工作任务
林口林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资源共享、精准施策的原则。
(一)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严格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精神,建立制度体系,落实各项政策,全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财务、工会、物价、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二)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确保林区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按省低保标准和省级扶贫标准“两线合一”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民政部门牵头,财务、工会等部门配合)
(三) 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推进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117号)精神,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及时纳入,原则上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要送地方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民政部门负责)
(四) 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搞好灾情核查和灾民救助需求调查,切实有效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工作,保障受灾害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民政部门牵头、应急办、财务、住建、防火、水务等部门配合)
(五)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民政局要积极协调地方民政、社保、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建立低保人员“一站式”医疗救助制度、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制度、救助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制度等。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机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众倾斜政策的落实。(民政、人社、社保、卫计等部门分头负责)
(六) 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覆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努力做到“应助尽助”。(教育部门牵头,民政、工会、财务等部门配合)
(七) 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住建部门牵头,民政、工会等部门配合)
(八) 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公益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人社部门牵头,工会等部门配合)
(九)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各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全面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精神,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将地方能够落实的各项救助政策争取到位。林业局内部要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民政部门牵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分口负责)
(十) 完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全面落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森民[2016]49号)文件精神,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80元标准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政局负责)
(十一) 完善困难职工救助制度。按照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已纳入工会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含困难农民工)可向当地工会申请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救助标准不低于700元。(工会负责)
(十二) 完善贫困户救助制度。按照《全省森工系统脱贫攻坚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实施方案》(黑森党办〔2017〕30号)文件精神,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146元并综合考虑不愁吃、不愁穿,基本医疗、义务教育、住房安全保障“两不愁、三保障”因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林业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和帮扶责任人结合贫困户需求和实际,综合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围绕增收、培训转移、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从切实解决贫困群众反映最迫切、最现实问题,制定帮扶计划,做到结对帮扶、产业扶持、教育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生态移民等到户。确保2019年以前,实现林区贫困户全部脱贫。(工会牵头,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自负责)
(十三)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救助工作的作用和成效,充分调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困难人员救助工作的积极性。(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加强协调沟通。《黑龙江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提出的十项救助措施政策中有些实行的是地方属地化管理,要求各部门按《细则》规定完善各项救助政策,力争上级政策用足、用活、用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责任部门要严格政策执行,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确保救助资金安全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加强信息共享。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要实行共享机制,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五)加强资金保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救助是党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各单位要提高对社会救助工作兜底保障工作的认识,从宣传发动,组织保障和资金筹措等多方面都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对向上、向外争取的政策要执行顶层设计,专项争取,对由林业局筹措的配套资金、救助资金要优先安排,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