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局工作流程
一、信访工作
(一)登记
1、对群众控告、举报信件要做好登记。
2、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来访人陈述,并做好记录。
(二)办理
1、认真阅读信件、来访记录,按照来信来访登记卡栏目,逐项填写清楚,报送领导批阅。
2、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信件,转交有关科室处理。
3、对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控告、举报信件,经领导批示后,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去办理。
(三)上报
1、对上级机关要结果的信件,及时送主管领导批示按领导批示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结果。
2、一般要结果的信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四)回复及反馈
对署实名信访举报件按照程序处理后,给信访举报人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办理结果。
(五)统计和归档
1、做好每月的信访统计。
2、做好资料的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
二、案件检查工作
(一)受理
1、受理形式。
(1)书面形式。包括检举信、控告信以及其他方式提供的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2)口头形式。包括检举人或控告人来访、电话举报等。对于来访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要将来访人所提供的情况如实地记入笔录,并经核对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检举人或控告人不识字,可同承办人念给检举人或控告人听,对于电话举报,接电话人要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核查。
2、受理材料的处理。
(1)对涉及进行初步核实或已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交承办部门或调查组调查。
(2)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可以报请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3)对材料中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者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已作出结论的,现有的材料又没有新内容,应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4)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过去已作过调查并已作出结论,现有材料中又揭发出新的重大的违纪线索)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步核实
1、严格履行初步核实审批程序。凡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检查室要填写《初步核实程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成立调查组。人数视核查工作量、案情复杂程度等情况而定,最少不得少于2人。
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核查组成立后,核查组负责人员应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分析所反映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并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4、实施初步核实方案。办案人员根据方案的要求,通过采取规定的手段和方法,查清所反映问题的主要问题。
5、报告初步核实情况。调查人员根据领导的批示,对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向有关组织和领导报告初步核实情况。
(三)立案
1、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填写《立案审批表》。凡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检查室要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立案。
2、制作立案决定书。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监察室制作《立案决定书》,送达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四)调查
1、案件调查的准备
(1)成立调查组。
(2)制定调查方案。
(3)制订具体的调查提纲。
2、案件调查的实施
(1)宣布立案决定书。一般情况下,在调查开始前,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书。
(2)调查取证。案件检查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活动,收集确凿的证据,以证实违纪者的违纪事实,从而追究违纪者的责任。
3、案件调查的终结。
(1)综合分析案情。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结束之后,办案人员根据案情的内在联系,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鉴别证据,认定事实,这提出符合实际的定性处理意见做好准备。
(2)认定错误事实。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对每个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3)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
4、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
(五)案件的移送
1、移送审理。承办案件的检查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
2、移送司法机关。调查中,若发现违纪者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案件审理工作
(一)案件的受理。案件审理室接到有关单位、部门呈现报或本级纪检检查室直接查办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由指定人员对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
(二)案件的审核。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现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被调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
(三)案件的审议。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室集体讨论,审议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室意见。
(四)案件的执行。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案件,经纪委委员会议或监察局局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对需报同级党委、林业局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上报审批,在接到同级党委林业局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的批复后,案件审理部门应负责起草处分决定。
1、纪检监察机关对所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作出处分决定后,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并与其谈话,将处分决定连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书》送达级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组织部门、人事部门。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送达时,由接收单位填写《处分决定送达回执》,返给案件审理部门。
2、宣布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3、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对处分决定所列事项逐一落实,应认真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按照限定的时间报级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
4、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久拖不办、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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