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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林业地区社保局主要工作流程
2018-02-02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新参保

(一)需要个人提供的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为职工的。

1)填写《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此表由社保局提供,参保人员个人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劳动或人事、社保部门公章)一份;填写《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审批表》经社保业务审核、社保局长签字。

2)凡新分配的干部,须提供由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复印件各一份;凡新分配的工人,须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人调令》和《工资介绍信》复印件各一份;

3)属于企业外转入的,须提供《企业人事转移函》复印件一份,同时根据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分别提供《人事关系介绍信》(或《工人调令》)和《工资介绍信》复印件各一份;

2.参保人员身份为个体人员(包括安置、集体、灵活就业)的。

1)填写《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经社保主管养老审核、社保局长签字。

2)填写《森工林区个体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一份;

3)签订《森工林区个体人员缴费协议》一份;

(注:以上需要填写的表、签订的协议由社保局提供、个人填写)。

3.凡办理养老保险新参保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一寸蓝色背景照片四张;

2)参保人员户籍证明原件一份;

3)参保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并标注联系电话;

4)参保人员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要求复印在一张纸上)。

(二)需要社保部门准备的材料

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劳动或人事部门提供)。

(三)受理时限、办理程序

1.法定工作日。

2.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的,由所在单位社保局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理,分别由社保局养老保险业务员受理此项业务。

二、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一)办理条件:凡按月享受并领取养老金待遇已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由殡仪馆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即火化证明)”原件。

2.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申请书》二份(由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4.由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5.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6.领取丧抚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工行卡复印件,同时标注联系电话。

7.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继承意见有分歧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家庭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协议书、公证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受理时限、办理程序

1.法定工作日。

2.领取丧抚待遇的,由所在单位社保员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理领取手续,由社保局养老待遇给付业务员受理此项业务。

三、办理退付或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退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凡退休前参保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国外或港澳台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凭公安机关出示的“国外或港澳台定居的有效证件材料”办理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三)退付或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需要的材料

1.个人提供

1)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原件一份及复印件;

2)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领取人(包括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份,同时标注联系电话;

6)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工行银行卡复印件;

7)“国外或港澳台定居的有效证件材料” 原件及一式两份的复印件。

3.相关部门提供

1)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两份;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网络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受理时限、办理程序

1.法定工作日。

2.退付或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由其所在单位社保员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理退付或一次性支付手续,由社保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业务员受理此项业务。

四、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关系业务

(一)办理条件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和个体人员),凭以下材料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调入或转出)。

(二)调入人员

由转入地社保局出示并提供的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由调入人员个人提供的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医保局出示)。

4.“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医保局出示)。

5.商调函,指人事或工作关系转移或调动介绍信和工资卡片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7.《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指养老网络对账单或网络账户,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

8.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单或补收通知单或个人账户流水账,(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

9.填写《牡丹江林区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出)申请表》经社保业务副局长签字,社保局长签字审批。

(四)转出人员

1.由转出地社保局出示并提供的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4)《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指养老网络对账单或网络账户)。

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单或补收通知单或个人账户流水账。

2.由转出的个人携带的材料

1)商调函(指人事或工作关系转移或调动)复印件 (指转入人员身份为职工的,由转出和转入地人事或劳动部门签字、盖章并出示)。

2)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五)受理时限、办理程序

1.法定工作日。

2.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由其个人或所在单位社保员持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由社保局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业务分别受理此项业务。

五、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业务

(一)住院费用核销

1.本人到林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林口林业局职工医院、牡丹江林业医院、哈尔滨森工总医院、省林业二院)住院治疗的,持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住院期后医疗保险待遇直接核销,患者只需承担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2.在牡丹江林业医院无法治疗须转往牡丹江市非系统内三级医院的,由牡丹江林业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开具《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由牡丹江林管局社保局审核后网上提交审批,批准后的参保患者可到指定医院就诊。

3.在哈尔滨森工总院无法治疗须转往哈尔滨市非系统内三级医院的,由哈尔滨森工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开具《转诊转院申请表》经森工总局社保局审批,批准后的参保患者可到指定医院就诊。

4.参保人员确需转省外治疗,由森工林区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转院申请表》,省森工总局社保局审批,批准后的参保患者可到指定医院就诊。

5.无社保卡人员除可以到林口林业局职工医院住院并给予核销外,到其他省内医院就诊必须由职工医院出具《转诊转院申请表》并到林口林业地区社保局审核,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必须在入院的前3日内办理,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核销。

6.异地就医住院及转诊转院办理医保结算需要提供的材料:

1)出院证明及诊断书原件;

2)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3)病历复印件(须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4)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须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5)领取人(患者或继承人)工行卡复印件;

6)如转诊转院人员需提供审批后的《转诊转院申请表》。

(二)慢性病核销

已纳入城镇职工慢性病人员范围的,须在当年10月底前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处方、药品明细和收据原件,如未退休人员必须提供本人工行卡复印件,参保人将材料上报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统一汇总并报送林口林业地区社保局进行核销。

(三)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1.办理条件

1)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或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且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2)异地居住是指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以外的行政区域居住的。

3)已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且能按规定连续足额缴费的(缴费的险种指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保险)。

4)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方可在异地办理《异地定点就医审批表》,其选择的异地医院视为定点医院。

2.办理异地就医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异地定点就医审批表》;

2)异地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异地人员“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异地定点就医审批表》,经社保局批准三个月后可在异地就医住院治疗,并在入院24小时内通知社保局(可电话通知)方可核销。

(四)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

1.企业在册职工身份须办理森工林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已退休和未退休的安置、集体、知青人员按规定可自愿参加森工林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已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可自愿参加森工林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凡户籍关系在林口林区的城镇居民均可按规定参加森工林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需要提供的材料

1)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此表由办理参保的单位提供)。

2)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印在一页纸上)复印件二张;

3)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二张;

4)一寸蓝底照片两张。

六、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凡经省森工总局劳动部门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有《工伤(工亡)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手续,且符合工伤待遇规定条件的企业工伤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地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它待遇(包括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企业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如下:

(一)由劳动部门提供的材料

1.《工伤(工亡)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书》;

3.《工伤(工亡)报告》;

4.由森工总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做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5.《职业病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相关机构出具)。

(二)由社保部门提供的材料

1.《工伤(工亡)待遇核定表》;

2.《工伤职工(门诊)医疗费报销单》;

3.《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单》;

4.《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申请表》;

5.工伤人员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后24小时内由其所在单位通知林业地区社保局;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由林业地区社保局办理转院手续,经省森工总局社保局批准。

省森工定点医院是指森工总医院、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林业局职工医院、省林业二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

(三)由劳动、社保部门共同提供的材料

1.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门诊或住院继续治疗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林业局劳动局组织申报,经上级专家组鉴定,提供由总局劳动、社保部门批准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门诊或住院)继续治疗的审批表》;

2.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提供由总局劳动、社保部门批准的《工伤人员康复费用使用审批表》;

3.工伤人员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提供由总局劳动、社保部门批准的《企业职工安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由个人(包括工伤人员、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提供的材料

1.诊断书原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病历复印件(须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须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5.因工伤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原始票据;

6.工伤人员门诊治疗的,须提供经治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及处方原件;

7.领取工伤(工亡)待遇人员须向社保部门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农业银行账号(指银联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8.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还应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

2)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七、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一)办理条件

1.凡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包括女职工和男职工)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2.企业按规定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

3.符合《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的。

(二)需要个人提供的材料

1.出院证明及诊断书原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须加盖医院公章);

5.生育的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领取生育保险待遇人员的工行卡复印件;

8.就医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9.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住地社区或居委会出具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证明;

10.非定点医院生育的,须提供由社保部门批准的《转诊转院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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