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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林区规划管理办法
2009-10-14
 

林口林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口林区的规划管理,促进林口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的要求和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口林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口林区,是指林口林业局局址、林场、经营所以及林业局所属工矿企事业单位所在地。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口林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局址道路、林场(所)道路、林区公路、运材线路、铁路、码头、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化地、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七)其他与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五条 林口林业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局规划管理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林业管理局和森工总局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林业局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辖区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

(三)承办本辖区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依法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六)负责本辖区内规划、建档。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规划编制的主体

局址、林场、经营所以及林业局所属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规划,由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  规划编制的内容

林口林区规划分为局场址体系规划、局址总体规划、林场址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

局场址体系规划是指局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局场址群体规划,涉及范围应包括局场址、林场址、换装场址、经营所址等。局场址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局场址发展条件,制定局场址发展战略,预测局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林场址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各林场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局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局场址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局场址规划的编制。局场址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20年。局场址体系规划应纳入林业局局址总体规划。

局址总体规划的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局址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局址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局址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局址合理发展。总体规划应包括:林区小城镇的位置、性质、发展规模和发展目标,城镇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镇交通系统和河流、绿地系统,局址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防灾、环境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考虑35年。                                                                                                                                              

林场址建设规划是指以局场址体系规划为依据,对林场址内的建设进行合理布局,具体安排。林场址建设规划的任务是:对林场址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绿化、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各项建设及环境卫生、防灾等各项措施进行统筹安排、具体落实。林场址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为3年。

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林区城镇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详细规划是林业局局址建设的内部规划,主要任务是详细规定局址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绿化、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各项建设以及环境保护、防灾等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范围,建筑高度和密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九条  规划的编制原则

林口林区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森工总局《森工林区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各项标准应结合林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GB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道路及共用工程规划技术指标参照执行各专业规程规范。

 

第三章                       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条  在林口林区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包括临时用地),必须取得林业局规划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持证到消防、土地、房产等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在林口林区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1、单位和个人在原有房屋建设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须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山上单位由单位、局址地区由生活服务公司签署意见后,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两证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单位和个人在原有建设用地以外新建第四条所含内容,须持书面申请,户籍证明,山上单位由单位、局址地区由生活服务公司签署意见后,向林业局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林业局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位置和界线后核发“两证一书”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林口林区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两证一书”和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第四条所含内容的或违反“两证一书”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的,由局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限期拆除或没收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对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局规划主管部门处以工程造价5%-7%的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与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具备的自然条件;

4、建设项目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与城镇生活居住、基础设施、公共生活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6、建设项目对于环境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以及与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在林口林区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平面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他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林业局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申请定点,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在林口林区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报林业局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六条  在林口林区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向局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集体和林业局需要用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在此之前林业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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