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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报批
2009-10-21

             
   
一、实施机关
   
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申请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
、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3
、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
、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6
、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
   
(三)可以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1、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2、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3、野生动物资源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驯养繁殖所在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森工总局申请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森工总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三)审查合格的,由森工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森工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
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
)
    收费标准
   
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10元。
    (
)
    收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4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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