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报批 |
2009-10-21 |
一、实施机关 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 申请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林业局境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2、起运地非疫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起运地所在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要详细写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来源、类型、包装方法、运输目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承运单位或个人、起运地、到达地、主要途径地、运输期限、发货人、收货人等事项; 3、属科研、展览、交流等特殊运输目的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申请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材料。 (三)可以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1、申请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不清; 2、申请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至疫区; 3、可导至物种流失或入侵。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起运地所在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森工总局申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 (二)审查合格的,由森工总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森工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 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4、《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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