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定点畜禽屠宰加工厂审核报批 |
2009-10-21 |
一、实施机关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二、承办机构 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商业局 三、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畜屠宰管理办法》 四、条件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如下条件: (一)畜禽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距离居民生活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1000m以上,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水源; (二)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周围100m内不得有医院、化工厂、钢铁厂、水泥厂 等。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三)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兽医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得交叉污染; (四)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和厂区内应硬化、绿化和亮化; (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易于清洗的屠宰设施、容器及运载工具; (六)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七)具备病害肉、污水、污物及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的肉品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 (九)新建以贸工农一体化为龙头的定点屠宰企业的,应具备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或牛2000头以上,或鸡1000万只以上养殖基地。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林业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规划选址意见; 2、林业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3、林业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选址和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林业局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生产用水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提出水质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单; 5、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6、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厂(场)的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等材料;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畜禽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查同意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的,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畜禽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查同意意见十五日内报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期限 十五日内总局给予批复,同时将批复结果上报黑龙江省商务厅备案。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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