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审核报批 |
2009-11-03 |
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审核报批
一、实施机关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二、承办机构 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商业局 三、依据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森工系统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验收程序》 四、条件 (一)野生药材资源集中和有保护价值的地域,应当建立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 (二)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已经遭到破坏,经保护能够恢复自然生态的地域。 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 (二)可行性报告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年初林业局商务局提出申请及可行性报告,上报总局。 (二)总局指示后,经森林工业总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书面审查合格后,选择适宜时间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森林工业总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将实地验收材料报总局批复。 七、期限 (一)自林业局商务局上报之日起10日内,总局将上报材料批复森林工业总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审查。 (二)森林工业总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可行性报告的书面审查。 (三)森林工业总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站将实地检查结果15日内上报总局及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总站 (四)15日内总局给予批复,同时将批复结果上报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总站备案。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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