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林法字[2007]49号
关于印发《林口林业局
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竞赛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局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森工林区依法行政进程,进一步规范我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森工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两个“纲要”的要求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竞赛活动。现将《林口林业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竞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规范化 竞赛 方案 通知
已 发:法制办、局党政工领导
打 字:毛 丹 校 对:李长君
林口林业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竞赛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森工行政执法体制,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局实际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和服务于森工中心工作,全面加强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规范森工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为全面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使我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工作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权利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实现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的有机结合,为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实施范围
林业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门及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各单位。
四、工作内容标准及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都要达到“六个规范”所要求的标准:
(一)行政执法机构规范
1、清理确认森工系统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本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内设机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必须以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
2、森工系统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能必须明确落实到具体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机构,每个行政执法单位必须明确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
3、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确定每一项行政执法职能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并据此明确每项职能对应的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和工作任务。对这些执法依据要深入学习,全面掌握,认真执行,熟练应用。
4、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达到行政效能最大化,最大限度的减少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5、明确界定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权限和范围,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法定职权逐级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6、执法流程清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完成数量、质量、进度、效果等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7、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应为常设机构,在编制、经费、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具备全面履行职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条件。
(二)执法队伍规范
1、森工系统在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或者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2、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森工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性岗位培训,熟悉本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
3、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资格性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4、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素质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言行规范。
5、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6、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工作,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培训。
7、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档案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档案。
8、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激励机制,实行竞争上岗、绩效考核、定期培训、末位调整制度,实现行政执法队伍动态管理。
(三)工作制度规范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2、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建立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3、增强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工作标准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4、强化法制培训工作,建立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学习制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5、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外部监督得到加强,形成及时有效、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6、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检查方法,及时反馈和报告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7、建立完善依法行政情况考核评议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和方法,建立行政执法单位考核档案。
8、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使用。
9、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在遵守法定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制定执法程序行工作制度。
10、加强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建立执法文书使用和管理制度。
11、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四)执法行为规范
1、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主体具有相应资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一是确定检查重点,制定具体检查方案;二是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内容;三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检查方法;四是按规定反馈和报告检查结果;五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执行行政检查公务时,一是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是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事由;三是现场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四是检查物品时,应当轻拿轻放、有序进行。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五是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4、行政执法机构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和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办事。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行政执法单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以及听证权。
7、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得以类推方式决定行政处罚。
8、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得倚重倚轻、显失公正。
9、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事实发生。没有违法行为事实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10、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扣押法律、法规允许扣押之外的物品,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1、查封、暂扣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暂扣凭证或者文书。对暂扣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暂扣物品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暂扣物品。暂扣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者外,应当在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及时交还当事人,不得无故扣押暂扣物品。
12、收缴罚没款、没收违法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或者凭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没款交至所在执法机关财务部门。处理没收的违法物品必须手续完备,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不得私分、非法占有或者使用罚没物品。
13、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要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制作执法文书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
14、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15、对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16、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行政收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17、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每一笔收费都必须开具财务统一专用发票。收费票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五)执法文书规范
1、森工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
2、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4、对行政处罚做到有案必有卷,一案一卷。
5、制定案卷评查方案,确定评分标准,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六)层级监督规范
1、层级监督是森工系统内部基于隶属关系而产生的上级对下级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层级监督的主体是监督对象的上级机关。
2、层级监督的重点为:一是行政失职,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二是超越职权,即在时间上、空间上、事务上超越职责权限范围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三是滥用职权,即乱作为,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四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五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六是程序违法。
3、森工系统各级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
4、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检查在层级监督中的作用,在实践中不断向深层次推进,实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5、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再行决定。
6、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应法制工作机构上报备案。
7、建立行政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和转办督察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以外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要受理举报,跟踪督察最终处理结果;无管辖权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权机关。
8、督促建立和落实有关层级监督制度。认真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严格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使用进行管理,依法协调解决有关执法单位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全面准确及时地开展行政处罚统计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9、对于层级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可以责令自行改正、撤消行政行为或执法资格、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五、组织领导
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竞赛活动由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事机构设在局法制办,具体负责达标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工作。
林业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加强自身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负责推进本战线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定本行业、战线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加强指导,强化监督。
林业局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达标竞赛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对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单位分门别类进行指导,逐个单位进行落实。
局法制办是林业局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达标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检查考评及奖惩
林业局行政执法规范化达标竞赛的检查考评工作,在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局法制办具体组织落实。
对局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先由各执法部门组织自检自查结果上报林业局,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直接进行检查考评。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根据检查考评情况,对各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结果,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在局党委、林业局年度责任制目标的考核结果中一并兑现奖惩。
按照考核结果,在所有参加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竞赛活动的局各行政执法部门中,评选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由林业局进行表彰奖励。力争三年内使我局所有行政执法机构达到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林管局、林业局,总局机关各局处、直属单位:
为了在全省森工系统及所属林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森工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森工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森工系统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认真实施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改进工作方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运行。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布置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抓紧开展有时限要求的责任制落实工作,切实保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四、森工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认真履行好组织指导、督促落实和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五、各单位从实际工作出发,制定细化、量化、具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考评指标体系,并与五月底之前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处。
六、各单位有关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问题,请及时与总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五年四月四日
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进一步在全省森工林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森工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履行各项法定职责,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结合森工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森工的中心工作,按照森工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定职责,以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核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使森工系统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实施范围
森工总局机关各局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林管局、林业局及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部门。
三、考核目标
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
对各林管局和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按照通用目标执行,总分为100分。通用目标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做出并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并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履行执法监督职能、依法行政及法制环境等六大类,具体参见《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通用目标》。
对总局、林管局、林业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单位的考核,按照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执行,总分为100分,两种目标的分值各占50%。专用目标由总局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承担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结合实际工作,参照省政府有关业务主管厅局所制定的专用目标自行制定本战线的专用目标。
四、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机构,责任到人,保证各项执法任务全面落实。森工总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总局局长担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局长任副组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主管责任,各局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直接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林管局、林业局相应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各级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工作。
五、实施方法
1、总局印发的《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职能及依据》中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能,全面落实到具体的执法部门和执法单位,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配齐工作人员,全面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确保各项行政职能在森工林区不留空档。
2、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确定每一项行政执法职能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并据此明确每项职能对应的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和工作任务。对这些执法依据要深入学习,全面掌握,认真执行,熟练应用。
3、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对应每一项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制定出相应的执法工作实施流程,明确每项工作的质量和时限要求。
4、按照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结合实际工作,科学地设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
5、细化考核标准,使考核目标完成的数量、质量、进度、效果等情况与考核分值一一对应,避免考核标准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6、按照考核目标,每一项行政执法职能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工作岗位,落实到有关领导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各项目标的实施要求和工作标准,使每一个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任务明确,职责清楚,有章可循。
7、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8、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将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依据,具体责任机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以及考核主管机关和举报受理方式等内容以适当的形式在适当的场所进行公示。
9、加强考核评议工作,明确各行政执法岗位的考核评议项目和考核路径,细化考核目标。跟踪检查考核目标落实情况,要为每一个直接考核单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档案,被考核单位还要为本单位所有的被考核人员建立考核档案,建立客观、高效、规范的评议考核机制。
10、完善表彰奖励和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兑现奖惩,严格追究执法责任。
六、检查考评
2006年度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工作,在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总局政策法规处具体组织落实。检查考评采取集中检查与平时抽查掌握情况相结合、总局检查与林管局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战线工作检查相结合、内部检查与外部反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总局有关局处、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由总局主管局长带队进行检查。
对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先由各林管局进行全面检查。在林管局检查的基础上,年底前总局政策法规处会同总局有关局处组成总局检查组进行复查,每个林管局选取两个林业局由总局主管局长带队进行抽查。
检查中采取的具体措施为: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召开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个案监督;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
七、兑现奖惩
年底前,总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根据考评情况,对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综合评价结果,并纳入森工总局党委、森工总局年度责任制目标的考核结果中一并兑现奖惩。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健全奖惩机制,切实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奖惩机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在全省森工系统开展依法行政达标竞赛活动。按照考核结果,评选出森工系统的依法行政达标竞赛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对于评出的依法行政优秀单位,由森工总局进行表彰奖励;对于依法行政考核不达标单位,总局进行通报批评,并执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关于“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未达标或者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末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辞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