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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17-11-15

穆棱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为加强穆棱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天保工程(一期、二期...)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天保工程档案是林业局相关部门或单位档案卷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林业局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 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包括天保工程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管理、监督、保护和利用工作,是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林业局负责本施业区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且,依法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林业局每年有经费预算,保证天保档案工作的需要。在天保档案室配备齐全所需的档案柜、盒俱、计算机、录音机、摄像机、复印机、扫描仪和光盘刻录设备等。

第七条 林业局成立天保工程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抓具体工作,建立以相关天保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体系。成立天保工程档案室,为专职管理部门,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专职档案人员,确定天保档案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档案工作体系。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做好天保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与森工总局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林业局相关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本局天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工作职责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天保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局天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并组织对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林场(所)基层单位按照局天保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做好基层归档管理工作,林业局将会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第九条 林业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要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做好天保工程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编写档案检索目录,运用好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目录、电子目录,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天保档案管理部门,建立林业局统一的管理系统。

第十条 天保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及时完整地交由工程档案人员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丢失、损坏或据为己有。天保工程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在原岗位工程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林业局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包括天保工程归档制度、借阅和保管制度、档案鉴定制度、档案销毁制度、档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档案分类及编号方案和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等。

第十二条 林业局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从源头上抓好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将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纳入有关科室的工作程序和职责,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管理与要求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将当年形成的天保档案集中到天保档案室,统一集中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天保工程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技术与管理档案、会计档案、音像及电子介质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门类。各门类档案按分类方案规定编制档号,分类整理,统一装订。根据分类整理结果和查阅利用的需要,编制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确定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保管期限。 归档门类:

 (一)文书档案:政策性文件、办法、机构设置、会议文件等。

 (二)技术与管理档案: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后期管理等各环节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计算机数据等原始材料。要按年度归档,也可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后及时归档。

 (三)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在本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生态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归档。

(四)音像及电子介质档案:音像档案包括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参照技术与管理档案归档。

(五)实物档案:奖状、奖杯、证书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归档。

(六)电子档案:以数码形式记录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以上档案在归档同时,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建立电子档案。

归档时间:要求各职能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归档内容

(一)工程管理。上级批复和下达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后备资源培育、森林抚育、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的年度计划;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本级上报的各种文件和材料,本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职能、人员编制、领导任命等行政管理类材料;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项目责任书,工作总结,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程自查、复查和核查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各种统计报表、验收报告材料;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材料,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案件举报材料及查处结果;工作简讯、简报等。

(二)木材停伐减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采伐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证,伐区检查验收资料,木材生产登记台账,年度统计报表等;人工林采伐试点的有关资料;木材停伐相关政策文件等。

(三)公益林建设。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及其他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作业设计、协议书、合同书、责任书,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种苗供应的有关材料,施工文件,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林权证发放情况,后期管护情况和经营利用情况,灾害损失和核销情况等。

(四)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方案,管护体系的组织结构,管护人员资料,管护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管护项目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管护区基本情况(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等),管护日志与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检查记录,管护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管护站点、管护设备、管护标牌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违章用火、人畜破坏森林资源等记录和处罚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森林病虫害、火情火警、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林下资源开发与利用情况;保护森林资源宣传活动的记录;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资料等。

(五)森林抚育、后备资源培育。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复的作业设计,采伐证,施工合同、协议、责任书、招投标材料,检查验收资料,安置职工就业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等。

(六)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在册与在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到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林建设、森林培育、森林抚育、森林旅游、林下资源开发及其他分流渠道的相关材料;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情况,再就业情况,其他下岗职工明细、汇总表,享受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情况;单位职工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人员的明细、汇总表及相关的合同书、协议书;混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安置情况。

(七)社会保障和政社性人员。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明细、汇总表,公检法、文教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等政社性人员明细、汇总表;分离学校、医院等企业办社会机构的执行情况等。

(八)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付情况,管护合同、责任书、管护记录及检查验收报告等。

(九)资金到位和使用。各级下达的中央资金计划、地方资金计划,资金拨付文件、拨付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年度决算及相关材料;公益林建设、后备资源培育、森林抚育等工程项目的结算清单,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明细、汇总表及凭证,工资及其他经费的支出凭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兑现支出凭证等。

(十)其他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情况,森工企业主辅分离的情况;国有林场、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情况;后续产业发展的有关情况;示范点建设和工程效益监测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 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按档案材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5-50年;短期为10-15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社保档案保管期限依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永久保管的包括:工程实施方案,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年度总结或报表、会议纪要和重要领导讲话、机构设置与调整、国有林业单位改革情况,森林资源调查等基础资料,工程检测评估资料,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林权和经营权管理、中标文件、重要合同、汇总表等文件材料。

长期保管的包括:各种政策性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年度计划、作业设计、施工文件、招投标文件、责任书、一般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明细、汇总表,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资金拨付情况,支付凭证等。

短期保管的包括:巡山记录、一般会议材料及领导讲话、培训材料,工作简讯、简报等。

第十七条  归档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手工书写用笔仅限于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者质量上乘的签字笔,且字迹工整、图文清楚、页面整洁、格式规范、数据表格完整准确,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不得随意涂改,重要的照片应冲印整理成册,数码照片应刻光盘。

第十八条 凡需归档的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音像清晰,并配以相应的目录和文字说明;凡需归档的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互见号、摄影者;相关介质材料之间及各介质材料与相关文字材料之间,要建立关联互见号。

第十九条 建立全局天保档案整理、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卷内目录、档案分类存放地点索引,建立借阅登记制度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要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档案装具、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要求。天保档案室,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防鼠、防虫等工作。天保档案室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数据备份工作,重要档案应异地备份。

第二十一条 林业局开展天保档案信息化建设管理,统一程序,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与手段,配备先进的信息管理设备,使档案信息内容实现网络资源共享,方便调阅。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林业局天保工程项目档案验收是由省级和国家级组织档案专家检查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之后是国家级验收。林业局内部天保工程档案管理是由天保办协同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档案验收依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天保工程档案验收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4个等级:100-90分的,为优良;89-75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档案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扣分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林业局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材料失真、损毁、丢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林业局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天保工程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基层工程实施单位。本办法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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