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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2017-11-15

穆棱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国家林业建设宏伟工程,是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完成穆棱林业局天保工程建设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穆棱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穆棱林业局施业区所属单位,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实施好天保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条 天保工程的建设内容包括:工程管理、封山育林、森林管护、木材停伐、森林抚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政社人员和天保资金等等。目的就是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森林培育,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 天保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资金和责任落实到位,林业局负总责。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 林业局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为林业局局长、副组长为分管战线副局长,林业局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专职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保办),天保办为总体协调部门,办公室构成包括工程管理方面(计划、资源、营林)、人员管理方面(劳资、人事和社保)和资金管理方面(财务)。林业局把天保工程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层层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目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天保办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总局等上级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自检自查,接受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等工作;

3、积极参与监督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项目与资金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做好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4、负责天保工程方案的编制与调整,及时检查林业局各天保实施单位执行能力,工程进展与工程管理情况;     

5、承担天保工程信息及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承担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6、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天保工程二期林业转型发展思路,不断总结天保工程取得的成效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扩大我局影响力;

7、天保办要不断与上级对接联系,争取获得天保工程二期更多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林场(所)和相关业务科室要根据单位和部门自身情况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机构和工程管理程序,按照要求和林业局下达的任务计划指标,负责天保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天保工程培训工作。林业局会派出管理人员参加上级组织培训的学习;择机为局内部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林区工人进行天保工程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林区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林场负责对职工群众的生产管理、工作指导、业务及安全培训。

第八条 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由天保办负责,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收集、监测、监督。部门之间提供信息相互交流,数字材料相互统一,对上完成统一的季报、年度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九条  穆棱林业局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有天保办负责组织编制,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材料。各子方案由各部门负责起草编制,方案形成报批须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上报实施。

第十条  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调查设计,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由计划、资源、营林和天保部门合理安排落实,指导森调队进行调查设计,并跟踪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林业局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计划科、基建科对项目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林业局基建科和设计队负责把关,局长签字认可为准。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在局统一领导下,林业局与总局、林业局与林场(所)签订目标责任状。责任状设置了营林生产、木材停产、天保资金使用、森林管护、职工分流转岗等指标,做到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林业局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森林管护和更新造林工程施工实行合同制管理,优先照顾解决林区职工群众就业。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职工受益。

第十四条 营林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森林抚育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林业局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具体操作执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程期内未经批准,林场(所)任何人员不得砍伐施业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建筑物。

第十七条 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林场(所)职工群众可以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兴办森林旅游业;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子等采集。相关部门要给以创造条件,开发非木质产业,大力发展加工业,为企业转型发展开辟新路。

第十八条  实施天保工程,要解决民生问题,林业局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相关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十九条  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林场(所)和局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同时。从局到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验收办法,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营林生产管理、天然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富余职工再就业、工程建设资金财务与会计核算、统计报告等相关制度。实行组织机构、制度、职责和任务上墙。 做到有章可循、按章运做,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目的,确保天保工程健康有序运行。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要配备电脑、电话和相机,对天保工程信息报告,上传下达文件及时、准确。同步网络,上下贯通,使我局天保工程的实施步入信息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第四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天保资金管理由企业法人直接负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进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审批使用。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和其它投入资金。

第二十二条 局级在天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上,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在银行设专户存储,与企业生产资金彻底分开,并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核算上,林业局在财务科要设立天保经费核算组,组长由局长担任。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稽核制度,并严格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高度集中的“报帐制”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一定严格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不断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森工总局关于天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法规运作。

第二十五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按照实际费用发生额支付和使用天保资金,没有预列、虚列现象,各项费用提取和解缴准确。

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纪委和审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天保资金管理责任制和公示制度。林业局和基层单位要对天保工程任务、资金使用等,通过电视、文件和图版对林区职工进行公示,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林区职工拥有更多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五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天保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部门或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林业局要切实加强天保工程档案工作的管理,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条 林业局建立了天保工程档案室,相关职能部门各有专属档案室,配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要到位。基层单位要有档案室,要求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工程档案人员。

 第三十一条 林业局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和部门要从源头上抓好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三十二条 天保工程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技术档案、财会档案等门类。各门类档案按有关规定自编档号,各成体系、分类整理,统一编号。根据分类整理结果和查阅利用的需要,编制案卷目录或文件目录。

 第三十三条 归档内容包括:工程管理、木村停伐减产、公益林建设、森林资源管护、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政社性人员和社会保障、森林防火、种苗建设和科技支撑等其他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其他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章   工程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林业局内部相关工程检查验收由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必要时期和工作需要,林业局可成立联合检查组。各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执行依据是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工程核查分三级核查验收制度。国家级、省级和局级。企业天保工程自检自查工作,每年国家林业局和森工总局都有安排。天保办负责全面协调,时间安排和分项部署自查工作;负责数据汇总,呈报自检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省级和国家级天保检查。天保办组织协调工程实施部门和基层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省级级天保复查或国家级天保核查。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对口陪同,积极完成天保工程年度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管理能力建设、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停发减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调整年度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给林业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林区内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要求有差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本办法由穆棱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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