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林业局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全林区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包括中介奖励和贡献奖励。
中介奖励是指对中介人的奖励。凡为我局引进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法人和自然人,均视为中介人。中介人需经合作双方的一致认可,并经企管办、财务科共同认定。
贡献奖励是指林业局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职人员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四条 中介人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独资企业,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到10‰给予奖励。
(二)引进生产性合资、合作项目,以资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到10‰给予奖励;以设备投资的,按实际投资的1‰到5‰给予奖励。
(三)引荐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按该项目投产满一年后上缴税金的10%给予奖励。
(四)引进高档、大型餐饮、商服、娱乐等非生产性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贡献奖励条件及标准。对局党政领导和招商引资部门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经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颁发5万元奖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金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述奖金用于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二)引进高科技企业(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强企业(含民营)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引进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国家级名牌产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引进国内、国(境)外战略投资者在我区建立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和20万元奖励;
(五)与本职有关,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资金、项目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局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中介奖励程序。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中介人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报中介奖励评审组,评审组由局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组成。评审组审核认定后,报局长批准,财务部门拨付。中介人同时符合本办法的两个以上奖励条款时,按标准高的条款予以奖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管理。
1.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经局招商局确认, 由财务科将奖金拔付。
2.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的具体数额, 根据引进项目的科技含量、引进的难度,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3.本办法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奖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根据引进项目的档次、规模及地方所需的程度等具体情况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4.本办法第五条(五)项规定的奖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5.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均为税后奖金,奖金获得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执法机关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引荐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中介人获得奖励后,引荐标的在使用期内调出或者变相调出我局的,由执法部门负责追回全部奖金。
第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的,除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 视贡献大小给予不同档次的表彰并晋升一至三级工资;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