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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林业局林蛙养殖繁育保护管理办法
2017-11-16

穆棱林业局林蛙养殖繁育保护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加强我局野生林蛙保护管理,提高人工养殖繁育林蛙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牡丹江林业管理局林蛙养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穆棱林业局林蛙资源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林蛙是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它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防治森林病虫害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林蛙的人工养殖具有周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等优点,也是对野生林蛙资源的补充和保护。    

1.大力鼓励广大林区职工群众依法从事林蛙养殖繁育事业,林业局、林场(所)对依法养殖户应给予支持和保护。

2.林蛙养殖人(户)原则上必须是林业局职工及家属,外来人员不得承包养殖繁育经营。

3.凡是自愿从事林蛙养殖繁育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林业局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核鉴定后上报总局保护处核发林蛙驯养繁育许可证方可承包养殖经营。

4.林蛙养殖由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负责,山上各林场(所)负责管理,林业局驻场监督员负责监督。

5.各养殖户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规定,从经营期开始,林蛙养殖户必须在每年的7月末到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进行驯养繁殖许可证年审,并按局计划科计划报表于九月末前向所在林场(所)缴纳当年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保办字[1986]19号文件《黑龙江省野生动物收费标准》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年每公顷3.5元。

6.补偿费由野生动植物保护局按养殖明细,上报局计划科,由局计划科向各林场(所)统一下达指标,由林场(所)负责收缴,汇总后上交林业局财务科,野生动植物保护局负责监督。

7.对不进行养殖孵化、只捕捉野生林蛙的养殖户经核实坚决取缔,养殖区域林业局无偿收回。在河流两岸或空地上修建孵化池、生长池、越冬池及临时看护房的,必须向林业局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地核实审批后方可实施。

8.养殖户除在经营区内养殖繁育林蛙外,不允许有其他任何经营活动,严禁毁林开荒、私挖乱建等破坏林木、植被以及林地行为。

9.养殖户在养殖繁育承包期内无条件对养殖繁育区内的护林防火、资源管护、保护野生动物及原生态面貌不受破坏担负法律责任。

10.为保护养殖的连续性和养殖户的切身利益,经营承包期限不得少于8年。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得利的原则,承包期满后,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11.养殖户在承包期内因故转让的,必须到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办理转让手续,并到总局保护处变更养殖手续。接受转让者在享有原承包者权利的同时,继续履行原承包者的义务。

12.凡私自转让或养殖户在承包期内不再继续饲养,又不进行转让或无接受转让的,视为自动终止承包合同,所受一切损失由承包者自行负责,承包权由林业局无偿收回。

13.养殖户繁育林蛙的成龄期为三年,只有成龄蛙才可做商品蛙出售,三岁以下的幼蛙严禁捕捉。凡捕捉林蛙的,必须向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提出申请,办理准捕证后方可捕捉。捕捉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其它时间禁止捕捉。

14.林蛙养殖证只作为林蛙繁育证明,养殖户在养殖经营活动中,应持养殖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市场出售的,按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5.运输林蛙及其产品必须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林业局辖区内运输由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局办理,出辖区的由总局保护处办理。

16.养殖繁育承包期结束后,经营区内必须保留原有数量以上的林蛙,即不低于25只/公顷。

17.严禁养殖户在养殖区域内建设永久性住房及其彩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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