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林业局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穆棱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强管理、完善机制、夯实基础,全面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第三条 森林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杜绝重大森林火灾,力争不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首次扑火成功率达到100%;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从思想上要高度认识、组织上加强领导、制度上健全管理、扑火力量及设施设备上配齐配全、联防协作上巩固加强。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问责制,用行政、经济、法律相结合的手段管理森林防火。
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局对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标准。
第二章 森林防火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对森防工作的领导,林业局设立以行政一把手为总指挥、林业局党政工领导以及林业地区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基层法院为副总指挥,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政法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局行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局、计划科、供应科、财务科、审计科、资源科、林政科、水务局、保护科、行管科、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多经局、营林局、木材科、专员办、天保办、招商局、教育局、生产科、基建环保局、房产科、林产工业科、交通运输局、科技和信息产业局、卫生和计生委、信访办、民政局、旅游局、质监局、工会、人事科、公安局森侦大队、保护区管理局、团委为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传达、贯彻上级森防工作的指示、命令,并负责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森防控制指标。
(三)协调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内部单位及部门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推广森防先进技术,宣传、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五)搞好林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第八条 局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管理、指导监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三)组织管理森林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森林消防队伍。
(四)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搞好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五)负责组织森林防火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森林防火通讯和无线电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武警森林部队的联系工作。
(八)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局防火指挥部主要成员实行对各林场(所)森防工作的包片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重要指示,指导各林场(所)的森防工作,检查监督上级指示命令在各林场(所)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协助各林场(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的联防组织,并使其发挥作用。
(三)帮助各林场(所)解决森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各林场(所)森防工作的要求。
(四)协助各林场(所)完成森林防火控制指标,杜绝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十条 各林场(所)要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在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群众认真贯彻森防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森防工作指示命令的同时,认真完成以下工作:
(一)各林场(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各种制度,尤其要认真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扑大火预案》、《宣传工作方案》,按局统一标准规范档案管理。
(二)各林场(所)按行政一把手包林场、副场长包沟系、护林人员包林班和村屯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
(三)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氛围要浓烈,森防宣传覆盖面达100%。主要道口、路段和居民点要悬挂宣传旗、张贴标语等,悬挂和张贴要保持规整,永久性、半永久性宣传标语要保持常新,并且从进入本施业区开始到场区,每隔100米须悬挂一面宣传旗。
(四)森防有关人员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扑火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学习,保证学习时间,做好学习笔记。
第十一条 林业局设局级、场级两级森林消防专业队,按照总局、管理局训练科目和考核标准进行实施。局级森林消防专业队由局森防指办公室统一调动,场级森林消防专业队由本场调动,调动的同时必须上报森防指办公室。本场以外的森林消防专业队由森防指统一调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调动。各林场(所)的森林消防专业队队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减少、顶替、串用。
森林消防专业队队员素质要求:思想进步,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扑火知识,身体健康的男性队员。
第十二条 林业局在全区设置了火情监测瞭望塔(哨)11处,防火期内瞭望员定时上塔瞭望,坚持24小时在岗在位,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瞭望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瞭望员要政治可靠、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 瞭望知识,熟悉本职业务,身体健康,能够按照瞭望制度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林业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交通要道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配备专(兼)职人员,在防火期内对入山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登记。
第十四条 各林场(所)根据需要设护林员,在防火期内按各包林班(村屯)责任区进行巡护,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案。
第十五条 进入防火期,林业局成立森林防火督察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对出现的问题依据本办法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林场(所)要与附近乡(镇)、村(屯)、友邻单位建立联防机制,召开联防会议,布置联防任务,签订联防协议。
第三章 森防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灭火机管理
(一)全局各林场(所)灭火机和森林防火专用机具,由局森防指统一配备,基层单位负责维护,不得挪做它用,必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妥善保管。
(二)防火期间全局各单位森林防火机具,完好率必须达100%。
(三)灭火机报废时须经局鉴定后方可报废,并收回旧设备。
第十八条 各林场(所)及局专业队的森防专用车辆必须设专职司机驾驶,防火期间间必须在院内停靠,非防火期必须封存入库,否则,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第十九条 通讯设备管理
全局各林场(所)的通讯设备(手持机、座机)要专人使用,不准乱串或转借他人,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防火设施管理
(一)瞭望塔所有权归林业局,使用权和管理权归瞭望员所在单位。
(二)瞭望塔瞭望员必须定期对瞭望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所在单位,由单位进行维护,确保瞭望塔状况良好和瞭望员的安全。
(三)瞭望塔、检查站、防火通道以及其他作业点周围必须开设30米的防火隔离带。
第四章 森林防火汇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值班值宿汇报制度
(一)防火期全局各森防单位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领导带班,进入高火险期要有一名党政一把手领导带班。
(二)值班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记录,做好每天日报表,并及时汇报临时出现的问题。
(三)防火期间基层单位每天早8点向防火办报岗,11点由单位带班领导用单位固定电话亲自向防火办报岗,高火险期一把手要用固定电话亲自报岗。
(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防火期间,党、政负责人必须向局长请假,发现未请假不在岗,一律给于免职处分;森防专业人员必须向林场主任请假,发现未请假不在岗,一律给于取消编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火情、火灾报告制度
任何人发现火情、火灾时,必须第一时间向防火指挥部汇报。汇报要说明火场位置、火场情况及汇报人。
第五章 森林防火火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必须经局森防指批准,防火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二十四条 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人员必须持有局森防指核发的入山证明;在林区内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并缴纳防火抵押金,签订防火责任状。
第二十五条 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车辆,必须要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并对乘车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防火期内各单位对本施业区内的交通要道口、重点火险区要设专人看守,护林员要加大巡视力度,对过往车辆和入山人员进行检查登记,严防一切火种入山。
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内要制定“三清”工作方案,适时开展“三清”活动,清除林区内一切闲散人员,消除火险隐患。
第六章 森林消防队伍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间,森林消防队员必须全员集中待命,统一着装,佩戴袖标, 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九条 进入防火期前10天开始,森林消防队就要按照《省森林消防队伍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业务知识和体能、技能培训。
第 三十 条 森林消防队要经常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并有学习笔记。
第三十一条 森林消防队员在演练需要集合时,主管防火的副主任也要列队参加。
第七章 林火扑救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 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森防指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局森防指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扑救,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要按着“扑火安全要求”组织实施,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各级森林消防队及其他扑火人员接到命令后,必须在10分钟内迅速集结出发,赶赴火场,投入扑救。
第三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局森防指检查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三十五条 全局实行有偿扑火制度,扑火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发生火灾需外单位扑火队援助,所需费用由起火单位支付。扑火费用支付标准1000.00元/队次(扑火时间24小时内),以扑火队出发为准。
(二)扑火费用的支付到局财务科办理手续。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各林场(所)出现以下情形,局将按下列标准对其进行处罚:
(一)对全局发生第一把火灾的单位,对行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通报全区。对出现火情迟报(应先报告而未报告)、漏报(应报告而没报告)、瞒报的林场(所),一经核实, 将对林场(所)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二)扑火中发生1人重伤的,处扑火单位主任、书记各2000.00元,主管主任1000.00元罚款;扑火中发生1人死亡的,主要领导一律撤职。
(三)对结合部发生的火灾,由相邻单位共同积极扑救。对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单位,林业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严肃处理。
(四)防火设备、机具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机械破损,单位除包赔损失外并按设备、机具价值的50%对单位罚款。
(五)防火期间,各单位扑火力量由森防指统一调动和指挥,发生火警必须马上出发,同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对不服从命令,贻误战机的,主要领导一律撤职。
(六)管护人员,森防专业人员必须佩戴袖标。林场(所)扑火队员每天必须保证70%人员负责待命,30%人员负责巡护。待命扑火队员必须在场区内活动,接到命令后,必须在1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出发。巡护人员必须到达指定区域进行巡护。达不到要求的,将对该单位行政主任罚款1000.00元,并通报全局。
(七)森防宣传覆盖率达不到100%,永久性标语要保持常新,宣传牌和宣传标语不得少于100块,宣传旗悬挂不少于30面,一项不达标的罚款200.00元。
(八)森防指调动场级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其它单位火场,谎报出发时间、队员人数、设备数量的;没按规定时间到达火场的,对单位行政主任罚款1000.00元,对主管防火副主任罚款500.00元,并对相关领导给予免职处分。
(九)瞭望员出现空岗,一经发现开除公职;发现火情不及时(3分钟内)向指挥部报告,一次罚款200.00元,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参与扑火单位的人员不经森防指同意撤离火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经森防指验收擅自撤离火场造成死灰复燃的,带队领导一律撤职,并追究其他人员责任。
(十一)扑火机具、扑火用油等完好和备好,做好战时一切准备工作,如发生火情单位组织不得力、扑救不及时的,罚款3000.00元。
(十二)防火期间各单位运兵车必须在场(所)集中待命,不经批准擅自离开本单位的,发现一次对主要责任人和单位各罚款1000.00元。
(十三)林场(所)不准随意变动、减少、顶替、串用森林消防队员,每发现一人次除扣减其当月工资外,另处单位行政主任罚款500.00元。
(十四)防火期间带班领导离岗,空岗,给予免职处分。值班人员离岗,空岗,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十五)报岗时报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在岗位的领导和人员一律不许报,否则按空岗处理。
(十六)各林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并扣发全年目标考核奖。
(1)森林受害率超过0.3‰(全年指标)。
(2)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3)扑火中发生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
(4)受到上级防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其他形式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罚款,由防火办下达《处罚通知书》经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后,交局财务科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行,同时旧办法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穆棱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