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林业局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确保我局安全生产稳步发展,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森工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穆棱林业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党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组织机构,并对其负责。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在厂(场)所务会议上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有重点的解决问题,并有完整记录。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轻伤2起(含2起)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贰百元罚款;对出现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一千元罚款;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五千元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处二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在组织生产中坚持做到“五同时”和“三同时”;
3.认真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杜绝生产中的“三违”行为,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整改和消灭;
4.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负责向班子汇报贯彻执行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本单位落实情况;
5.抓好事故的预防、调查、处理,做到措施具体、定性准确、责任清楚;
6.抓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重点生产环节安全标志的设置,生产中出现的新工艺、新工种、转季上岗、各种工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轻伤2起(含2起)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罚款;对出现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给予记过警告处分,并处一千元罚款;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五千元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作制度、措施的全面落实,定期向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出本单位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2.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对发生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追究,做好各项记录和工作写实;
3.深入工段、班组、作业现场检查安全规程、标准执行情况,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抓好对新工人、工种更换,转季、工种工序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5.抓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做好不同时期的宣传教育活动。
6.对林业局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做到上传下达并及时反馈,全面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7、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因监管不力,致使危险岗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给予二百元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轻伤2起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罚款;对出现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给予记警告处分,并处二千元罚款;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三千元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处五千元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发生轻伤2起以上、重伤1起以上、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同时并处罚其单位:轻伤一起罚款五千元,重伤一起一万元,人亡一起二万元。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追究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达标、未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追究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处一千元罚款。
七、为体现奖惩分明的原则,轻伤未超标、未出现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林业局的奖惩办法在年初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各生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