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穆棱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穆棱林业局负责本局推广示范类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增加技术储备;
2.为穆棱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3.优化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
4.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森工总局科技基金投入为主的各类项目立项、管理、验收等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请应依据黑龙江省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作为指南。
第六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推广示范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是穆棱林业局所属单位及职工;
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4.具有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主要申报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的附件。
第九条 推广示范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及需求分析;
2.项目技术来源及基本情况;
3.项目目标及主要任务;
4.技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经费预算;
6.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
7.有关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由穆棱林业局科学技术局在网上审查推荐,最后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 经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等程序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程序。
第十二条 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推广示范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及需求分析;
2.项目技术来源及基本情况;
3.项目主要任务及目标;
4.技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经费预算;
6.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
7.有关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可行性论证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由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由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纳入森工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森工总局确立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由项目库中筛选。
第十六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承担者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八条 推广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包括: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3.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4.承担单位及实施地生产建设的基本情况、特点;
5.成果来源、技术水平及推广的目的和意义;
6.推广示范的主要技术、实施地点、规模及进度安排;
7.预期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经费预算;
9.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
10.任务书签订各方签章。
第十九条 计划任务书由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穆棱林业局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穆棱林业局科学技术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开展情况;
3.配合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
4.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上报项目的中期检查;
5.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应按照项目进度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穆棱林业局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提交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推广示范类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3年,可以逐年滚动立项。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穆棱林业局科学技术局将上报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经由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结束实行验收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主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验收工作需在计划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
2.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经穆棱林业局科学技术局审查并提交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
4.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主持验收;
5.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八条 推广示范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供审查: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5.推广示范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6.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安排提前15日由穆棱林业局科学技术局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结论建议,由森工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发验收证书。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上报并得到同意延期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三个月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穆棱林业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