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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7-11-16

关于印发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组、总支、直属支部:

现将《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黑龙江省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委员会

                           2017年520

 

附件:

 

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柴河重点国有林区党委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作用,进一步推动党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局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针对黑龙江发表的两次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党内法规开展工作,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各级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坚持为全局中心工作服务,保证和支持行政行使职权,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广大职工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服从局党委的领导,局党委必须服从总局党委的领导。

第二章  职责

  局党委讨论和决定全局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传达上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事关柴河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措施、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的建设等重要决策。

  (四)干部的任免、推荐、呈报,发展党员,党员的纪律处分,各类先进审定,以及干部队伍管理中的其重大问题。

  (五)对基层单位或其单位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六)局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重要工作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全局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财务预决算,重要物资的采购和处置,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支出,大额经济合同的签订,干部职工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专项资金的补助使用,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变更以及其重要经济事项。

  (八)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项目以及国家、集体资产的管理。

(九)其应当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

  全局各级党组织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局党委应当加强对全局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织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局党委应当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各基层党组织履行对下属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各级党组织应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局党委各职能部门是负责局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战线工作。

第三章  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

  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确保上级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在本单位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  建立健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要向上级党组织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  各级党组织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  各级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各基层党组织书记主持本单位党群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会议,组织党组织活动。凡属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织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正确处理党内各种矛盾和关系,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第十  以局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委成员代表局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各基层党组织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委审定或者经局党委书记批准。

各基层党组织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  局党委议事决策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  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局党委会议形式。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  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局党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十  局党委会议议题由局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员提出建议,局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不能及时召开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委书记临时处置,或请示局党委书记同意,由局党委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局党委会议报告。局党政主要领导有一人缺席时,一般不研究重大问题。

二十一  根据工作需要,局党委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与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二十二  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或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委员到会。局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委员应当回避。

二十三  局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会局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表决结果一律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二十四  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局党委书记应待其他局党委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二十五  局党委会议具体会务工作由局党委办公室负责筹备。局党委会议事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局党委会议纪要,由局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局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局党委副书记签发,作为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的依据。不编发会议纪要的,由局党委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或口头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会议材料、记录、会议纪要等要及时集中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  参加局党委会议的同志,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局党委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以保证局党委决定的严肃性。

二十七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局党委会议的内容,除经局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十八  党委员都要按照分工,负责抓好集体决定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局党委书记或党委会议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承担组织实施中的领导责任。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得任意违背或改变集体的决定。主要领导对集体决定的落实情况,具有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的责任,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矛盾。

第五章  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  要认真落实调研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一)在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管理制。副处级领导干部每年深入基层不少于60天即每月不少于5天,局党委主要领导每年深入基层不少于90天即每月不少于7天。       
  (三)党委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深入工作一线,多同职工群众座谈,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切实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研前拟定提纲,调研后要通过撰写调研报告、在党委会上介绍情况等方式交流调研成果。
  (五)党委成员要到包保党建工作联系点和示范点蹲点调研,同时还要到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单位去总结经验,到困难和矛盾多的部门、单位去深入调研、解决问题。
  (六)党委成员到基层调研,要真正做到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三十  认真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各基层党组织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一)成立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各基层党组织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每季组织专题研讨一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定。
  (四)中心组学习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
  ()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三十一  各级党组织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总局党委以及局党委若干规定,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  思想政治及道德建设

三十二  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局党委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各级党组织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各基层党组织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由各基层党组织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红脸出汗”效果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将会议总结报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将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结合,引导党员、干部职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职工群众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文化建设,广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建设实践活动,逐步设计、完善,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视觉、行为和理念。

第八章  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九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党委、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本单位行政业务工作一研究、一部署、一检查、一总结。

各基层党组织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责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章  党员队伍建设

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加强党员教育。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专业技能,丰富科学文化知识。

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紧密结合全局改革与发展实际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有效开展“三建五争五实五创”等活动,发挥每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严肃党的纪律,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

四十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订党员发展工作的规划、目标、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在生产一线和知识分子、青年中发展党员。认真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管理。

第十章  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干部职工依法行使职权,在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一般每年听取一次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及时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十一  责任追究

四十七  建立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按照总局党委、局党委要求,结合党委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各级党组织及成员落实《规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
  第四十八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情况,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  附则

四十九  本规则由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负责解释。

五十  本规则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送:机关各科部委办,局党政领导。

中共黑龙江省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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