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办理
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凡经省森工总局劳动部门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有《工伤(工亡)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手续,且符合工伤待遇规定条件的企业工伤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地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它待遇(包括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企业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如下:
一、由劳动部门提供的材料
1、工伤(工亡)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书;
3、工伤(工亡)报告;
4、由森工总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做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5、职业病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相关机构出具)。
二、由社保部门提供的材料
1、工伤(工亡)待遇核定表;
2、工伤职工(门诊)医疗费报销单;
3、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单;
4、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申请表;
5、工伤人员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后3日内由其所在单位通知林业地区社保局;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由林业地区社保局办理转院手续,经省森工总局社保局批准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原件;
省森工定点医院是指森工总医院、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林业局职工医院、省林业二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
三、由劳动、社保部门共同提供的材料
1、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门诊或住院继续治疗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林业局劳动局组织申报,经上级专家组鉴定,提供由总局劳动、社保部门批准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门诊或住院)继续治疗的审批表》;
2、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提供由总局劳动、社保部门批准的《工伤人员康复费用使用审批表》;
3、工伤人员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提供由总局劳动、社保部门批准的《企业职工安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由个人(包括工伤人员、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提供的材料
1、诊断书原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病历复印件(须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须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5、因工伤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原始票据;
6、工伤人员门诊治疗的,须提供经治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及处方原件;
7、领取工伤(工亡)待遇人员须向社保部门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农业银行账号(指银联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8、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还应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
(2)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五、受理时限、办理程序、部门和联系电话
1、法定工作日。
2、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其个人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社保局办理,由社保局工伤业务分管领导受理此项业务。
3、联系电话:0453——3787017
绥阳林业地区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