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兽防字〔2018〕119号
关于印发《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生猪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林场(所)、马鞍山农场、社区中心:
现将《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生猪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组织实施。
此通知
黑龙江省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2018年8月2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抄送:许栩局长、李香军副局长、王勇副局长,
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多经局(2),存档(3)
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6日印发
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生猪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管理局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地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多经局在管理局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东方红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管理局提出启动东方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林场(所)、社区、山下各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辖区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多经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上级有关单位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林场(所)要积极配合林政检查站、动监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区域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检查站要着力加强边界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动监所要积极协调林场(所)、检查站等有关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消防、扑火队等单位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及可疑疫情等情况后,按照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动监所,由动监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做出应急部署。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越级上报和发布未经证实的疫情消息。
4.应急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管理局依法作出决定。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区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报请管理局对疫区实行封锁,由管理局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发布封锁令。
4.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4.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4.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林场(所)按照动保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动监所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4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4.5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附则
5.1 本预案由多经局负责解释。
5.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