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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
2008-12-01
东方红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取本局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认真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东方红林业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二)公开途径。对于主动公开的本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途径。同时,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凡以本局名义印发的局各部门发文,局办发文,以及其他需公开的信息,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本局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可于2008年5月1日起从信息查阅室或本局门户网站上获取。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任何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做其他处理。
  (一)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为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请者须认真填写《林业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见附表),并以信函形式报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封左下角须注明“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息申请要一事一件,经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按职能分工分发给相关部门或直属单位进行受理。
  (三)如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受理申请的部门或直属单位有权要求申请者作出补充或更正。
  (四)受理部门或直属单位必须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所申请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在申请表相应位置上填写保密审查意见。
(五)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部门、直属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予以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必须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间范围内。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的部门或直属单位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部门或直属单位予以更正。
  (七)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局不受理电话或网上提出的申请,但申请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信息。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林业局监察局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有关信息
  (一)本局信息公开机构: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信息查阅室地点:局档案室  电话;5911060
      (三)局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地点 :局办公楼318室。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7:30:00至11:00,下午1:00至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接收申请时间:(同上)
      (六) 联系电话:5920517
            监察局电话:5912265
            举报电话:5920517    5912265     
                邮政编码:158402
      (七)电子邮箱:ZQ5913166@163.com
  附表:林业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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