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局各单位(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经林业局研究批准,决定在全局开展规范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一般包括政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务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为了便于群众查询,将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分为机构职能、法规文件、行政执法、便民服务、决策、工作动态、其他七大类,一些部门根据各部门实际可以少于七类。
机构职能类,指各部门、单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责。
法规文件类,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决策类,指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
行政执法类,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的行政许可、处罚、强制、裁决、给付、确认等行政执法权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监督电话等。
便民服务类,指行政机关依法依职责里的各种不属于行政执法类的服务项目。
工作动态类,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
机构职能类、行政执法类和便民服务各类事项实行长期公开;决策类事项应及时公开;法规文件类和工作动态类事项应随时公开。
其他类指以上六类不能包括的事项。
政务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确保人民群众权力行使的畅通,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确保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事项的公开。主要是:本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及分工;本部门职责;本部门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对象的决定、通告、通知、意见、解释等文件;本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政策;本部门有权做出的行政执行情况;本部门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本部门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情况;本部门采购情况;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建设事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主体、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
二、规范形式
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规范为网上公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公开指南、公开栏(牌)和电话咨询五种,各单位应根据办理具体事项的需要增加其他种类的公开形式。
机构职能、行政执法类和便民服务类信息应在行政服务场所和服务窗口,利用公开指南、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做好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
决策类应在决策过程中采用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公开,保障群众参与权。决策后应采用多种形式及时公开。
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类应利用网络、新闻发布会、局刊和电视媒体等形式公开,保障群众监督权。
各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对外公布的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在办公时段内随时有人接听,接电人员应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有生硬或相互推诿的行为。
三、强化措施
1、进一步加强领导。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工作,是政务公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部门)“一把手”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要负总责,要明确到具体的承办人员,认真抓好落实。
2、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单位(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职权、工作动态及涉及的法规文件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进行调查摸底,对应公开的内容进行全面搜集、梳理、登记、确认。
3、认真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各单位和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务于4月底前报至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备案。年底前,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林业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东方红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