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册职工、居民,且按规定连续足额缴费的;
2、已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申请网上登记的;
3、符合医保核销条件的门诊治疗(包括门诊透析、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治疗,已纳入城镇职工慢性病人员范围并在森工定点医院发生的药费)和住院治疗的(包括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的)。
二、办理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1、出院诊断书原件;
2、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3、病历复印件(须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4、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须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5、医保患者及送材料人的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同时标注联系电话;在森工林区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核销审核单签字。
6、省外转诊转院和急诊急救的,须在住院前或住院后3日内通知林业社保局,由林业社保局办理“转诊转院”提交,经森工总局社保局批准,提供“省外转诊转院审批表”原件;
7、省内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和急诊急救的,须在住院前或住院后3日内通知社保局医保办,经社保局批准并办理网上“转诊转院”提交(定点医院是指省森工总医院、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林业局职工医院、省林业二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
8、已纳入城镇职工慢性病人员范围的,须在当年9月底前提供定点医院的处方和收据原件;
9、异地居住住院治疗的,须在异地前三个月提供“长期异地就医申请表”;
城镇居民医保患者本人东方红建行银行账号(指银联卡或存折)复印件;城镇职工医保患者本人东方红工行银行账号(指银联卡或存折)复印件。
10、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受理时限、办理程序、部门和联系电话
1、法定工作日
2、凡省内、外转诊转院办理医保待遇核销的,须经社保局负责人批准审核后,提交到社保局医保窗口,由社保局医保业务员办理此项业务;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的,须经社保局医保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携带上述材料直接到社保局医保窗口办理。
3、联系电话:0467—5911373
东方红林业地区社会保险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