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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一)
2009-12-01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省森工、煤炭系统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的,由省森工总局、煤炭管理局审批。(黑劳发[1999]33号)
2、《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森工系统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的意见的复函》:鉴于省森工系统已经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且基层单位较多,参保职工管理自成体系的实际情况,我厅决定赋予你局审批本系统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含退职)的审批权。(2004年11月9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有关职能的通知》(黑编〔2004〕86号):经省政府同意,委托省森工总局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三、1、承担森工系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承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民政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1998年12月11日)
2、《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黑民办函[2003]67号)第三条:林业局民政局受森工总局民政局委托可办理婚姻登记。
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森工林区民政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的复函》(黑民办[2003]60号)以及《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有关职责的通知》(黑编〔2004〕86号):1、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2、民间组织登记管理;3、优抚安置;4、救灾救济;5、社区建设;6婚姻登记;7殡葬改革;8、区划地名;9、福利设施;10、有奖募捐及彩票发行;11、城市低保。
残疾人就业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十条: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负责本系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1999年5月21日)
信访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黑龙江省信访条例》(2003年10月17日)
2、《国务院信访条例》(2004年2月9日)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森工、农垦系统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由本系统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000年7月31日)
畜禽屠宰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004年10月22日)
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新建(改、扩建)加油站点审批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更名暂行办法》:森工、农垦系统可由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新建内部直供加油站。对成品油具有监督、管理职能。(2003年3月25日)
车用乙醇汽油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五条: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局负责本系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经济委员会的协调、指导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2004年10月22日)
煤炭经营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1、《关于申报黑龙江省森工施业区煤炭经营资格初审权的函的批复》(黑煤行管字〔2001〕120号):同意森工总局依照《煤炭法》行使黑龙江省森工施业区煤炭经营资格初审权力。
2、《黑龙江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黑煤联字[2000]066号)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批准管理机关,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煤炭经营户了解、检查执行《煤炭法》和其它法规情况,并对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民爆器材经营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特许黑龙江省森工物资供销总公司为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系统唯一直接从生产企业采购民爆器材单位的复函》(黑工办爆函发〔2001〕52号):三、黑龙江省森工物资供销总公司统一管理森工总局系统内民爆器材的同时,应监督管理促使各单位及存储库房达到规定的条件要求,并理清与网点的关系,担负起安全管理职责。
旅游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省森工总局有关职能的通知》(黑编〔2004〕86号):1、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旅游景区、景点评估论证、审查报批和管理。3、国内旅行社(公司)的审批、国际旅行社的申报工作;旅游市场秩序管理。4、二星级以下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和检查监督工作。5、旅游投诉受理、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6、导游资格、岗位技能的培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7、旅游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燃气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对省森工总局系统燃气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黑建城〔2003〕46号):省森工系统管理区域内的森工林区的燃气建设管理工作(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省森工总局系统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自行管理,业务上接受我厅的指导和监督。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对省森工总局〈关于申请委托森工林区自管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的函〉的答复》(1995年7月11日):受托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委托适用范围和权限:同意你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自成体系部分的房屋产权、产籍工作自行管理。
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暂行规定的通知》(黑环监发〔1999〕1号)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随时服从应急监测指挥调度中心的调用,完成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任务。大庆市环境监测站、双鸭山市和矿务局环境监测站、农场总局和农业厅环境监测站、森工总局环境监测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依此分别侧重石油生产、煤炭生产、农业生产及农药、林业及其保护区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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