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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北林业局行政执法证件 管理制度
2017-12-22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加强对持证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促进执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鹤北林业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局法制办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统一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检查或者行政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三)经过局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 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  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 部门、单位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报局法制办审查,到总局法制办办理《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法制办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报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转借证件的; 
    (二)越权使用证件的; 
    (三)不按规定着装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法律素质测试不及格的; 
    (六)利用执法证件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  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全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部门、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法制办统一办理;具体时间根据总局法制机构安排另行通知。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遗失的,由持证人写出检查,经局法制办核实后由其所在单位登报声明作废,重新申请补发。 
    执法证件遗失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由局法制办交还发证机关。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年审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年审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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