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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立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09-11-03
                                
 
    一、林业局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依法行使登记、许可审批、发证、收费、处罚等职权时,要对相应的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法律责任、监督渠道及其他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二、林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在所辖林区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依据及出示有效证件。
    四、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和发证时,行政执法人员要将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需要提供或补充资料一次性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
    五、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证讼诉权和请求行政赔偿权等权利)。
    六、林业局有关部门(单位)征收行政收费时,应当主动出示收费依据,并告知收费费种、标准、范围、收费时限以及拒交、少交、晩交的后果等有关规定。
    七、新设定的收费项目及非常规一次性收费,如换证、晋职称、登记、填表等,收费部门(单位)要把收费的理由、目的及依据在林业局机关行政执法公示板上进行公示。同时将收费办法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报法制办备案,否则出现信访等矛盾,由收费部门负责。
    八、在行政执法中违法或方法不当而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或以其他形式举报的,由法制办负责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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