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林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参照《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鹤立林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林业局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和林业局各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有关责任义务规定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林区各级组织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人为本。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依法规范。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林区各级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
(三)资源整合。 立足现有人力、技术、物质和信息应急资源,确保救援实效,降低行政成本。
(四)预防为主。切实做好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林区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适用于以下林区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等洪水灾害,暴雨、冰雹、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最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害。 主要包括公路等重大效能运输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甲型H1N1流感病毒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植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最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林业局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较重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林业局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严重突发公共事件(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林业局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林区以外相邻区域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林管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林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林业局成立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应急委员会是全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林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鹤立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鹤立林区区域内有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向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设意见。
(二)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林业局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以及参加部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局长任指挥,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
(一)设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企管科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设立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暴雨洪水灾害、河流超标准洪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设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破坏森林、林木、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事故以及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等应急工作。资源科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设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因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的生物灾害应急工作。营林科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五)设立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林政科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六)设立消防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七)设立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八)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参加。
(九)设立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建筑、城镇基础设施、城镇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建科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设立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一)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计划科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二)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科技科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三)设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四)设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工作。卫生科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多种经营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六)设立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教育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九条 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要建
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别向上级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林业局值班室,电话:7358127(614),对全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第十一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林业局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林业局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林管局报告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森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出力量,以社会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的组织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各部门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林业局应当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应当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向林管局、总局应急委员会报告先期处理情况,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先期处置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二)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三)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四)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本林区组织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林管局、总局给予支援
(六)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第十四条 林业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一)对事发地单位做出具体的处置指示,林业局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二)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察。
(三)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四)林业局分管副局长赶赴事发地,必要时局长亲临一线指挥。
(五)批准启动林业局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
(六)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必要时请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林业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接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断,,及时做到启动预案,报请林业局应急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林业局专项预案启动后,应当成立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局长或由副局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其由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执行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二)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质等保障。
(三)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经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四)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
(五)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七)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职责是:
综合协调组: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应急处置组: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组织警力对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单位。
第二十条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是,查看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情况报告,传达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林业局新闻单位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林业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林业局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林业局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林业局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应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林业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2周内向林管局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林业局负责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短期内要迅速恢复受难者的生命支持系统,保障食物和水的供应、搭建临时住房、恢复供电等。林业局要迅速调查、核实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对致残、致病、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所需救济经费由林业局财政安排,必要时申请省财政给予支持。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援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林管局应急委员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第二十七条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林业局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林业局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失,尽快恢复通畅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必要时可以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急救中心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作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第三十条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第三十一条 物资保障。 加强储备物资管理,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可以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征购及紧急调动等手段,保证救灾和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林业局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林业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修订。需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林业局同意后修订。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警标准按《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家、省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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