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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2009-11-30
     一、局机关各行政科室代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办法、细则等),起草工作结束后,应由起草科室将文件草稿连同起草说明送交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由起草科室报送局行政负责人审定签发或提交局行政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签发。
     二、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三、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备案材料由起草科室提供。
     四、国家和省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涉及到局所制定规范性文件内容的,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及时进行清理,并做好修改及废止工作。
     五、局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登记,认真审查,发现问题纠正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上报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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