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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2009-12-01
     一、局依法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的罚款(资源林政、野生动植物保护罚款超过10,000元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子等罚款超过2,000元的)等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二、备案材料包括:处罚案件简要介绍;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备案材料由承办案件的执法科室提供。
     三、局执法科室对重大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向局法制工作机构如实提供备案材料,不得瞒报、漏报或不报。
     四、局法制工作机构对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的林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专门登记,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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