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卫〔2018〕226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为推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实施,不断提高我局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按照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森工系统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森社[2018]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双鸭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
抄送:卫生局、财务科、审计科、办公室。
双鸭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
双鸭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2018年度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充分发挥评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水平向纵深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绩效评价依据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和《关于印发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16〕3号)等文件。
(二)绩效评价相关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原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黑卫家庭规发〔2018〕33号)和集团公司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龙森社[2018]86号)等相关文件。
(三)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原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17 号)。
(四)其他相关文件。黑龙江省及集团公司印发的《关于印发森工系统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龙森社〔2018〕140号)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绩效评价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现场评价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及安排将事先公布,评价结果要客观真实,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执行集团公司《森工系统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不断提高评价质量。
(三)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集团公司做好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文件要求,适时调整,要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评价力度。
(四)统一标准、分级考核。按照省级及集团公司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林业局参照县区级指标体系执行。
(五)奖罚并重、跟踪整改。坚持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排出名次,兑现奖惩政策。至少扣减一个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高于10%的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奖励考核结果优先的单位,扣减经费由被扣减单位自行补足。指导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执行机构要根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一)评价对象。评价对象覆盖所有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评价内容。绩效评价主要针对2018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四部分。
1.组织管理。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等情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数据及时性和合理性绩效评价指标中权重。
2.资金管理。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数据来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4.项目效果。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效。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健康素养知识的知晓率,重点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度和入户服务的感受度。
(三)各部分权重。现场评价实行百分制,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55分和25分。
四、分级评价和核查步骤
(一)分级评价
1.机构自查评价。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并进行认真自查。
2.林业局级评价。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卫生局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将评价结果和报告分别报送集团公司社会事务部和财务部门。
(二)核查步骤
1.平台核查。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2018年第二次年报数据进行核查分析。
2.现场复核。听取各基层医疗机构的项目进展汇报;查阅和收集有关文件、数据、问题整改情况和其它相关资料;检查并复核项目单位自查情况;通过数量(质量)核查、考试、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和入户访谈等手段评价项目进展及效果。
3.现场反馈。及时与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问题反馈和交流,以绩效评价促进项目更好实施。
4.评价复核。现场评价结束后,将及时组织人员对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性进行复核,校正或清理错误的数据。
5.汇总、分析评价数据,形成评价报告;整理保存评价过程资料,总结评价工作经验及问题,形成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五、评价结果和应用
(一)量化排序。对各基层医疗机构评价结果以现场及平台核查进行复核并量化打分,进行排序。
(二)结果应用。
1.及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实行评价结果通报制度,评价结果及时向被评价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向集团公司和财政部门报告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并向被评价对象予以通报。
2.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建立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2018年根据评价及排序结果,扣减一个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高于10%的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奖励考核结果优先的单位。奖励资金可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成本补偿和发放相关人员绩效奖励等支出,也可以统筹用于经常性开支。
3.落实问题整改。各单位应当建立对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财务部门要加强合作,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评价中,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评价机制,落实评价结果应用。
(二)规范评价工作。卫生、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明确现场绩效评价责任主体,不断规范评价工作,不断提高项目绩效评价质量和水平。
(三)落实监督管理。卫生、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监督,建立评价质量负责制,组织专人对评价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评价的质量和效率。严格评价纪律,要轻车简从,严禁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等影响评价秩序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