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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迎春林业局政务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7-01-09

 

 

迎林办字[2017]1

 

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迎春林业局

政务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林业局党委2017年第1次党委(扩大)会议审定,现将《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政务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办公室   

201716       

 

 

 

 

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办公室                    201716日印发

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政务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流程,明确职责,推进林业局政务管理工作(统称行政工作,下同)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参照《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公司法》以及《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集团)政务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林业局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林业局党委的决定,以林兴民富局强为目标,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及企业管理职责,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精简高效、群众满意的创新型、服务型、廉洁型、学习型、效能型机关。

第三条 全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自觉遵照执行本规则,认真贯彻林业局行政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确保林业局各项决策的落实。

第二章  行政机构及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林业局行政机构由局长、副局长、总师,林业局机关各(行政)部门组成。

第五条  林业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林业局行政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分工负责管理战线工作,可代表林业局进行内事外事活动。局长外出参会、学习、考察、出国访问等暂时离开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主持林业局行政工作。

第七条  林业局机关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行政工作。林业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学习、考察、挂职、出国等较长期离开时间,由林业局主要领导按有关程序指派临时负责人主持该部门行政工作。

第八条 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林业局各项行政工作快速、协调、高效运转。

第三章  行政工作基本原则

第九条  坚持党委领导。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各项行政工作。

第十条  坚持集体决策。涉及全局性重大行政工作问题一律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需要修改和补充时,由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第十一条  坚持服从大局。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战线服从全局,一切从全局利益出发。

第十二条  坚持团结协作。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配合,发挥整体功能,做到权不专一,权责相等,相互补台。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不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门好进、话好听、事不办现象,坚决杜绝态度冷漠、高高在上现象,增强服务意识,加快办事节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  坚持调查研究。做到分管工作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把握新形势、发现新动态、解决新问题。班子成员要亲自抓典型,每半年要亲自写出一份具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提倡领导和各部门走出机关,深入基层,现场办公,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坚持执行计划。各部门要根据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经济指标和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季度、月份、周工作计划,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记工作日志。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十五条  林业局日常行政工作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战线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局务会议

(一)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制定的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审议全年行政工作安排及局长工作报告。

3.审议林业局年度计划、中长远规划。

4.审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产业转型、民生改善、加快发展等有关工作方案及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5.研究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出席人员:林业局行政领导、总师、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政研室主任。

(三)列席人员:

1.全部或部分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2.议题涉及的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3.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议由林业局局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

(一)会议内容:

1.研究大型项目立项。

2.审定全局系统年度财务计划(预算)和决算。

3.研究林区改革管理发展稳定有关制度和办法。

4.听取部门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沟通工作情况,总结部署行政工作,发布局长指令。

5.听取以林业局名义召开的战线工作会议报告要点。

6.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单位请示林业局的重要行政事项。

7.通报重要行政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

8.决定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和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有关事项。

9.研究林业局行政领导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出席人员:林业局行政领导、总师、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政研室主任。

(三)列席人员:

1.部分或全部机关部门负责人。

2.部分或全部所属单位负责人。

3.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四)会议由林业局局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经济工作会议和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一)会议内容:

1.通报经济形势,制定经营方针和各项经济计划,部署全年经济工作。

2.分析季度、半年经济活动情况。

3.分析研究企业的计划执行、取得的生产经营成果以及企业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效益等情况。

4.需要研究讨论的其它经济工作。

(二)出席人员:林业局行政领导、总师、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政研室主任、计划科科长、财务科科长。

(三)列席人员:

1.部分或全部机关部门负责人。

2.部分或全部所属企业负责人。

3.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四)会议由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专题会议

(一)主要内容:研究、协调和处理林区改革、管理、产业、民生、项目、资源、资产、资金、营林、森防等单项或几项日常专题工作事项。

(二)出席人员:林业局相关行政分管领导、议题涉及的林业局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

(三)会议由局长或行政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现场办公会议

(一)会议内容:需要深入基层现场解决的有关事项。

(二)参会人员:

1.林业局相关行政领导。

2.林业局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3.需要参会的林业局所属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会议由局长或分管行政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战线工作会议

(一)主要内容:传达上级专业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战线工作。

(二)参会人员:

1.林业局相关分管行政领导。

2.林业局机关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

3.相关战线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会议由林业局相关行政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开时间和承办

(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召开时间,林业局办公室承办。

(二)经济工作会议,一般在年初召开,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林业局经济计划编制领导小组牵头,林业局办公室和计划科、财务科共同承办;经济活动分析会,一般每季度和半年召开一次,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林业局办公室和计划科、财务科共同承办。

(三)专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由局长或行政分管领导临时决定,主办部门和林业局办公室共同承办。

(四)现场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行政分管领导决定,相关部门承办、林业局办公室协办。

(五)战线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由行政分管领导决定,战线主管部门承办。

第二十三条  事项确定规则

(一)属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林业局党委报告。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局长、副局长、总师及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集体决定,根据各自分工和岗位职责,独立负责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个人不便做出决定,需与其他局领导协商决定的,协商后决定;需请示局长决定的,请示后决定。凡行政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不必提交会议讨论。

(三)发挥林业局各领导小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凡属领导小组、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由各自讨论解决;解决不了的,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四)凡通过正常行文并经林业局行政领导签发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会议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林业局机关部门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要按照预定程序和流程上报。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前一周拟定议题,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林业局办公室。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提出会议日程安排意见,报常务副局长审批、局长审定,无紧急特殊情况,一般不在会议中临时动议增加新议题。

(二)凡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在会前充分协调酝酿,议题一经确定,由林业局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有关部门需按通知议题认真准备材料,拿出具体意见,由行政分管领导把关。会议材料要做到观点鲜明、内容全面、用词规范、数字准确、文字简练,并提前将书面材料送交林业局办公室,便于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前调阅、准备意见。议题汇报人必须是行政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时不要涉及议题以外的内容,发言要简洁明了,一般应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三)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和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材料由林业局办公室统一印发。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校对准确的材料送交林业局办公室审核、印制。会议材料一般应由林业局办公室在会前分送给林业局行政领导、总师和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会议上不再发放。

(四)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和林业局办公室组织筹备。林业局办公室负责下发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地点,主办部门准备相关材料并在会后整理好会议记录。主办部门或主管局领导会后及时向局长报告会议情况。

(五)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其它重要例会由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指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起草;现场办公会议、战线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并报林业局办公室审核。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三日内经局长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泄露。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由林业局办公室或承办部门逐项分解任务,并按照《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督办落实;各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严格贯彻执行,牵头领导和牵头部门要对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提出办理计划和意见,明确责任人、具体目标、完成时限、问责事项,并在会议规定期限内,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分管领导和林业局办公室。

(七)林业局召开会议,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总局有关规定及会议的既定程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议升级。原则上禁止文件搭乘车下发,或插入其它程序。

(八)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业会议或战线工作会议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有关、谁参加”的原则,确需主要领导出席的,由林业局办公室或承办部门提出意见,经请示相关分管领导后,由林业局办公室出面邀请。会议原则不邀请上级领导参加。

(九)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和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所需会议材料,一律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汇报初稿和其它相关文字材料,由林业局办公室审核定稿。林业局分管领导的对上工作汇报、对下工作报告、讲话等材料一律由所分管的专业部门负责起草,林业局办公室审核定稿。

(十)严格会议审批。凡涉及全局基层行政一把手参加的会议和系统外在本系统召开的会议,一律由局长审批。部门召开的行政专业会议或其它行政会议,由主管局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同意。

(十一)精减会议。尽量少开会、开短会或不开会,能一个会议解决的问题,不得多次开会,能用电话、网络解决的问题不召开会议。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数量及经费,压缩会议时间,各专业会议、部门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小型会议控制在2小时以内。大型会议参会人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会议费用按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会签到。会议期间,不准接打手机、乱串走动、交头接耳,不得将工作或其它事项带到会议上处理;上级领导机关或发生重大问题需找林业局领导,要经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林业局办公室负责,其它情况下不得随意到会场找人。按通知要求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提前请示,不准私自顶替参加。参会人员要携带笔记本,认真做好记录。

第五章  公文处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林业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机关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公文处理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二十七条  收文管理

(一)林业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各方面寄送林业局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接收公文时要按党政机关公文接收有关要求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

(二)收到的公文中收件人是林业局领导本人的,送领导同志本人签收、拆封;收件人是林业局或林业局领导(无具体人名)及林业局办公室的,由办公室签收、拆封。

(三)签收公文应签写姓名,同时注明签收日期。常规公文实行日登记制度,要装订文件处理单,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后当日送林业局办公室主任阅,林业局办公室主任阅后呈送林业局主要领导批阅,确保不积压、不延误、不丢失。

(四)外来文件目录由办公室上报林业局主要领导。

(五)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根据公文类别提出拟办意见。凡属上级党委文件,签报给林业局党委书记阅示;凡属上级行政及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签报给林业局局长阅示;所属单位报送的签报给相关分管领导阅批。外来文件阅批要及时,要有处理意见,要有承办部门反馈意见时间和完成时限。按照《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应列入督办事项的公文,在批示或批阅时应注明“督办”。

(六)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林业局领导的排序,依次送批送阅,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林业局领导阅批后的公文,应及时退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做好传批、传阅流转登记,不得横传,以免泄密和文件遗失。

(七)传批紧急公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右上角加盖“急件”或“特急件”印章并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限。涉密文件严禁复印并且要妥善保管,避免泄密和丢失。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批阅的,林业局办公室应会同承办科室与相关领导取得联络并请示传批方式,避免公文压误。

(八)领导批示或批阅后送交回办公室的公文,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并做好保密工作。按领导批示,需由相关部门承办的公文,由办公室收文文书电话通知承办部门到办公室取阅公文,承办部门须当天将公文原件送交回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做好公文取阅和送交登记。

(九)网上电子公文每日随时接收打印,办理程序与纸质公文一致。

(十)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工余时间,外来公文由政务值班干部与办公室主任联络,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管理

(一)发文程序。

1.机关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需以林业局或林业局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的,由部门或单位按公文类别用规范格式草拟公文、填写发文审批单,发文审批单和拟发公文打印稿、电子版报送林业局办公室,由负责发文工作的文书登记后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核稿。

2.需汇稿的拟发公文,须请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会签后报送林业局办公室。

3.拟发的规范性公文,须请政研室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林业局办公室。

4.由发文部门将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的拟发公文,报送林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后,由负责发文工作的文书登记和制作正式公文、印发。

(二)公文签发。向管理局党委、管理局以上领导机关报送的上行公文和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部署重大事项的下行公文,由林业局主要领导签发或由经林业局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其它以林业局名义或林业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一般性上行和下行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领导已签发的文稿,内容不得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说明原因请示签发人批准。

(三)以林业局或林业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目录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定期上报林业局主要领导。

(四)其它要求。

1.要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答复的,不发公文。

2.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可以林业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要以林业局名义发文;可以部门或临时机构名义发文的,不要以林业局或林业局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简件、函件的,不发正式公文。

3.发文部门要根据文件属性和密级程度,在文件正文最后另起一行标明是否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4.由机关部门或直属单位自行发文的,须请示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并注明“此件已经林业局同意”字样。

第六章  印信管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  林业局印章、林业局办公室印章、林业局主要领导名章由林业局办公室统一保存管理。财务专用法人名章由林业局财务科保存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关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加盖林业局印章或林业局主要领导名章的,须到林业局办公室领取和填写印鉴申请单,写明请印理由和事项,由请印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由办公室报林业局领导签批。

(一)因向上级机关报送工作情况报告、报表以及其它重大事项,需加盖林业局印章的,由林业局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签批。其它因工作需要加盖林业局印章的,由分管领导签批。

(二)使用林业局主要领导名章的,由林业局主要领导本人签批,主要领导本人不在时,报请主要领导本人后,由主管常务工作的领导签批。

(三)使用林业局办公室印章,由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签批。

第三十一条  林业局印章、林业局办公室印章、林业局主要领导名章原则上不得擅自携带出林业局办公室以外使用。特殊情况,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使用和保管,不允许印章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印章管理人员严禁在空白纸张、各类凭证上用印。

第三十二条  林业局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的,须由本部门提出申请,详细写明刻制理由、印章名称、式样和规格,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领导签批或常务副局长代批后,由林业局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或公函,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各部门不许自行刻制公章。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由林业局办公室行文办理,启用和作废的时间须以林业局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废旧公章一律交由林业局办公室负责封存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介绍信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林业局空白介绍信由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管理。需使用林业局介绍信的人,由办公室介绍信管理人员对介绍信使用人的合法身份与事由严格审核,经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认真填写并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介绍信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介绍信存根,按保密要求归档,严禁发出空白介绍信。

第七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林业局呈报的请示报告事项,一般书面形式,行文要做到一文一事,主送一位领导,不得一揽子请示或报告,也不得多头请示或报告。请示报告事项涉及的林业局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要严格审核,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以下事项要向林业局请示报告:

(一)对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1.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林业局党委、林业局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上级领导机关围绕中央重要决策部署,深入林区视察、检查指导、走访慰问和开展调查研究情况。

3.上级领导机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落实完成情况。

4.上级领导机关对林业局下达的计划安排和目标指标的半年及年度完成情况,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重要数据统计结果情况。

5.本部门、本单位搜集了解到的林区干部职工群众对上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其它重要情况的反映、要求、建议等重要社情民意情况。

(二)各部门和单位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

1.涉及体制改革及其它方面重要改革事项。

2.制定或确定的发展战略、经营方向、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事项。

3.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事项。

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及其调整变更事项。

5.企业改制或兼并重组事项。

6.企业合并与分立、变更事项。

7.企业招商引资和开展局县共建事项。

8.建设规划及调整事项。

9.重大重要合同签订事项。

10.所有项目投资事项。

11.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大资产资金管理事项

1.林地出租、承包、被非法侵占等事项。

2.位于辖区内的土地或非林地的出租、转让、出售等处置及其它产权和经营权变更事项。

3.管理费拨款单位所有房产及设备购入、出租、转让、出售等处置事项。

4.利用闲置资产和资源与他人合作事项。

5.对外投资(购买股份、债券、基金等)及收购行为事项。

6.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参照林业局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决策有关规定)。

7.金融机构贷款或其它融资、集资事项。

8.本单位以有培养前景和较大影响的无形资产和特定资质对外开展合作或转让、出租、出借事项。

(四)重大资源开发事项

1.林木、林地、土地、山野菜、山草药、矿产、沙石、风电、水电和水资源利用、野生动植物、旅游资源经营开发事项。

2.人文景观、森林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发事项。

(五)重大人事编制机构事项

1.科(场)级后备干部确定事项。

2.内部机构和职能设置或调整事项。

3.整建制或大规模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事项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事项。

4.管理费拨款单位用工事项。

(六)重大民生事项

1.调整福利待遇事项。

2.补贴补助事项。

3.改善医疗卫生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4.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及制度规定事项。

(七)应急管理事项

1.公共突发事件。

2.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和舆情事项。

3.重大生产(交通)事故。

4.重大或紧急灾情。

5.重大疫情。

6.其它重要紧急情况。

(八)其它需要报告事项

1.举办重大庆典和文体比赛事项。

2.领导干部出国及开展外事活动事项。

3.领导干部出差、培训、学习、调研、办班等事项。

4.召开现场会、专业会、培训会(班)等有关事项。

5.需经权威部门(计划、财务、劳动、社保、天保、人事、资源)核准后向上级报告、对外公布以及内部通用数据事项。

第三十八条  请示报告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需要向林业局请示报告的事项,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单”形式上报,待林业局主要领导审核批示后,视需要再以正式文件上报。

1.在林业局门户网站(http://www.ychfyzm.com/)上下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单”,填写重大事项(摘要)等内容。

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单”电传或专人报送林业局办公室。

3.上报林业局领导审批。

4.按照林业局领导批示,事项报告单位(部门)视情况再以正式文件上报。

5.常规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以信息、专报等形式上报林业局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

(二)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情况,每年向林业局报告一次;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林业局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适时向林业局报告;其它情况随时发生随时报告。

(三)要立事立报、日事日报,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政发〔2005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要求,本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重大生产(交通)事故、重大或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要在1小时内向林业局报告。

第八章  请销假规则

第三十九条  全局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讲纪律、守规矩”的要求,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规则,并按《迎春林业局外出活动管理办法》规范外出活动

(一)林业局党政班子成员外出半天以上的,须向林业局党委、林业局主要领导同志请示。

(二)正副科级干部公出或因私事外出,须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则。

(三)请假期间,要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应召立即返回,因联络不畅或不按时返回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机关党员干部除遵循本制度外,还要遵守林业局机关有关于请销假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请假要求和程序

(一)基层党政负责人、机关科部长请假5天以内(含5天),填写《迎春林业局科(场)级干部请假审批表》,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并报组织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请假5天以上,填写《迎春林业局科(场)级干部请假审批表》,经党委书记和局长签批并到组织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其它科场级干部请假,填写《迎春林业局科(场)级干部请假审批表》,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并到组织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

(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要如实填写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在请假的最后时限前向准假的领导和相关部门销假,按时到岗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对超过请假期限3-5天的,责令本人和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二)对超过请假期限6-10天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要做出书面检查。并对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超过请假期限10天以上或说谎请假的责令自动辞职。林业局组成调查组,视具体情况给予本人相应处分,并追究其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政务活动规则

第四十二条  林业局领导和林业局各部门到所属基层单位调研或检查工作,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以及总局党委有关规定,轻车简从,除工作确需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以外,其他人一般不陪同。林业局主要领导外出调研或检查工作,一般由与调研或检查工作有关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陪同;林业局分管领导到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一般由有关部门副职陪同,特殊情况需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陪同的,须向林业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各种名义的展览、庆典、论坛、纪念活动规模、数量和费用支出。除林业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林业局领导一般不参加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和各种名目的商业性庆贺、剪彩、颁奖、奠基、揭幕等活动。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直接向林业局领导发送请柬。严禁一会多请,一事多请。确属对内对外有较大影响的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及贵宾出席的庆祝活动,需邀请林业局领导出席时,主办单位或部门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由林业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十四条  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第四十五条  考察、访问、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和洽谈会人员身份要与任务相符,原则上不准外出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具体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第四十六条  参观考察、访问、学术交流、学习培训,参加展览会和洽谈会人员应少而精。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的,应在请示中予以说明。不准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增加人员和擅自更改路线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公外出期间,不得擅自增加公务活动内容。

第四十七条  不得开展无实质内容的访问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不得参加一般性展会、洽谈会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章  公务接待规则

第四十八条  公务接待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行为。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归口管理、对口接待、部门承办。

第四十九条  公务接待范围是:上级机关到林业局进行检查、指导、调研工作的领导。林业局党委、林业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林业局邀请的外宾、要客、国家林业局和省、总局、管理局对口单位重要业务往来以及其它有关方面需要接待的人员。到所属非局址基层单位工作的林业局领导及工作人员;非同地的同级单位之间工作往来的人员。

(一)国家局、省直单位和总局、管理局领导来林业局进行检查、指导、调研工作,林业局党委、林业局重要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常务副局长审批后安排落实。

(二)各部门对口业务单位来林业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各部门填写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被接待人员级别、规格,标准进行安排接待。

(三)林业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到所属非局址基层单位工作,由对口单位安排接待。

第五十条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十一条  公务接待所安排的场所、项目和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演出。

第五十二条  公务接待应提前报办公室登记备案,须经常务副局长审批,涉及全局性重大接待事项必须报林业局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活动要厉行节约,现场布置简朴,不准铺设迎宾地毯,不准插挂彩旗、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第五十三条  接待上级和非同地领导及人员,统一按照省政府有关各级别接待标准规定执行,在林业局招待所接待。确需在其它地点安排接待的标准不变,由接待部门负责提出接待意见,经常务副局长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五十四条  林业局领导及人员到所属非局址基层单位,食宿原则上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安排在报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确定的定点宾馆,不得安排高档宾馆、酒店。房间内不安排鲜花、水果、香烟和非一次性洗漱用品。

第五十五条  坚持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落实接待标准,严控公务接待费用,减少陪餐人员,安排在林业局招待所吃工作餐、自助餐。餐饮以家常菜为主,不备烟酒,不上高档菜品。正常工作餐外,不再安排其他宴请活动。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务接待中一律不允许饮酒。局党政班子成员和机关各部门干部到基层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就餐中一律不得饮酒。局址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用餐。

第五十七条  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接待离退休老领导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公务接待可按标准提供地产酒,决不允许提供高档酒。

第五十八条  林业局所属基层单位公务接待要根据本单位条件,只限于单位内接待,没有招待所的不负责住宿接待,如需异地接待的,必须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纪委备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标准每人每餐15元以内。

第六十条  陪餐要严格控制人数,接待4人(含4人)以下的,陪餐2人以内;接待10人(含10人)以下的,陪餐3人以内;接待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三分之一。

第六十一条  非公务接待要坚持非公款接待的原则。吃、住、行消费档次由客人自定,接待单位可按照成本价和最低价结算,以地方酒和林区特色菜肴为主,兼顾客人需要,做到热情、周到、细致、节约。上级及兄弟单位的客人,接待部门和单位要向主管领导报告;重要的客人,应向林业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在非公务接待中,发生重大、意外、突发和特殊事件,要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妥善处置。非公务接待要从简陪同,减少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部门负责陪同。

第六十二条  公务出行坚持轻车简从的原则,严格控制单批次用车数量。严禁安排警车开道,避免干扰和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基层单位一律不准在辖区边界或收费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准安排警察在路边、街口站岗列队行礼。

第六十三条  林业局纪委监察局要对全局各单位(部门)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纪违规人员及时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超标准接待中超出标准部分由就餐人员支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举报电话04675948094

第十一章  办公用品管理规则

第六十四条  办公品分类

(一)固定资产主要指:桌椅、卷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二)一般办公用品包括常用品、控制品及特批品。

1.常用品:碳素笔、铅笔、胶水、三针一钉、笔记本、信封、文件夹、计算器、钉书机、档案盒、档案袋等。

2.控制品:打印纸、传真纸、打印机色带、硒鼓、碳粉、墨盒()、复印机碳粉、鼠标、键盘、移动存储设备等。

3.特批品:各类宣传推介资料、表卡薄册等。

第六十五条  申领和申购

(一)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须部门填报《申领单》,报局长审批后配备。

(二)办公常用品、控制品须部门填报《申领单》,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按一次一领,用多少领多少,专领专用原则申领。

(三)办公特批品及临时急需的,由部门负责人填报《申领单》,报行政主管领导审定,林业局办公室订制。

(四)办公室根据办公用品库存及消耗情况,汇总填报《申购单》,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后储货备领。

第六十六条  管理和发放

(一)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放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每周三统一办理,入库及领用时须严格验收核对,填写《办公用品出(入)库登记表》。库存种类和数量要科学确定合理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储存或过量积压,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

(二)加强对办公旧物的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部门替换下的各类办公设备办公室及时回收,登记造册,修旧利废,充分利用。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应列入移交,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

(三)因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进行办公用品交接或收回,移交人需逐项列出物品清单,接收人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点验,遇有毁损的要求移交人书面标明,另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办公设备的报修参照办公用品申购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政务公开规则

    六十八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坚持方便群众知情和监督,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工作流程和保障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六十九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各类行政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事项外,及时公开。

七十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林区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林业局确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林区电视台及其它官方媒体和公示栏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章  纪律规则

第七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局、总局党委、总局和管理局党委、管理局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林业局党委、林业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林业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林业局党委、林业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林业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但未经林业局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林业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七十三条 各部门发布涉及林业局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数据,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时向林业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十四条  须严格遵守的其它规定 。

(一)编制机构和人事管理。

1.严格执行省编办有关规定,严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机构设定,机构编制只减不增。

2.除省统一安排的公务员考录、安置军转干部和引进或组织选任的特殊人才外,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准调入或借调人员。严格控制内退。严格控制企业内外之间、山上和山下基层单位之间的干部、工勤人员、计时岗位人员、计件变计时岗位等人事调动行为。

(二)资金费用。

1.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杜绝“小金库、黑土地”。

3.严格控制宣传、营销、推介、娱乐、体育等活动的费用支出。

4.严格执行系统内办班、开会、培训不收费规定。

5.严格控制合同签订,严格执行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企业秘密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附则

七十六  本规则由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七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做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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