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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能及依据的补充通知
2005-11-16
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
省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职能及依据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过总局的进一步清理和向省政府积极争取,森工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原来的118项增加为123项。现将新增加的5项行政管理职能及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新增加5项行政管理职能
(一)拖拉机养路费征收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明确森工总局交通局交通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黑交函[2005]28号):二、赋予森工系统在市(行署)县(市)交通部门没有实施管理的地方(拖拉机)养路费征收管理职能,接受省公路局行业指导。
落实部门:安全机电交通局
责 任 人:郑庆海
(二)航运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明确森工总局交通局交通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黑交函[2005]28号):三、委托森工总局交通局在地方交通部门没有实施管理的森工总局辖区范围内的漂流运输和林业局设在非水运干线的自用码头管理职能。
落实部门:安全机电交通局
责 任 人:郑庆海
(三)燃气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对省森工总局系统燃气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黑建城[2003]46号):省森工系统管理区域内的森工林区的燃气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森工总局系统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自行管理,业务上接受我厅的指导和监督。
落实部门: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侯利
(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对省森工总局<关于申请委托森工林区自管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的函>的答复》(1995年7月11日):受托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委托适用范围和权限:同意你局在城市规划区以外,自成体系部分的房屋产权、产籍工作自行管理。
落实部门: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侯利
(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条款: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污染事故应急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黑环监发[1999]1号)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随时服从应急监测指挥调度中心的调用,完成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任务。大庆市环境监测站、双鸭山市和矿务局环境监测站、农场总局和农业厅环境监测站、森工总局环境监测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依此分别侧重石油生产、煤炭生产、农业生产及农药、林业及其保护区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落实部门: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责 任 人:侯利
二、进一步明确公路管理职能
对于森工系统原有公路管理职能。省交通厅在《关于明确森工总局交通局交通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黑交函[2005]28号)中进一步明确:一是负责森工系统专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二是负责森工系统自行投资建设的专用公路的工程造价、质量监督,由交通部门投资参建的工程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森工,并接受监督指导;三是赋予森工总局交通局对森工专用公路中的战备公路管理职能。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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